特问到底是地方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律法规重要 还是利于社会稳定的国家法律法规重要?! 如今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权上普遍发生地方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便于操作与全国人大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不便于操作的冲突问题:按照地方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节约征地建设成本便于操作但不利于社会稳定,权利受损方极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主张权利的抗拒征地拆迁和诉讼上访等问题不断;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不能节约征地建设成本不便于操作但利于社会稳定,没有权利受损方极力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为自己主张权利的抗拒征地拆迁和诉讼上访等问题。 比如:在征地拆迁之前,外嫁女上门女婿和进城落户等人员,一直在耕种自己的原有承包责任地,过去上缴了该缴纳的农税双提款,到中央政府宣布停收农税双提款之后,该享受的退耕还林和粮食直补及如今的地力保护补贴等权利一直在享受。而征地拆迁时,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中,除了本人、娘家人、婆家人、进城落户人都具有话语权的强势地位的,能够反复享受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权之外,其余凡是本人、娘家人、婆家人、进城落户人都处于无话语权的弱势地位的,都被为了节约成本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代替了国家法律,和被地方党委政府为了执行节约成本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而把无论迁移户籍与否的外嫁女上门女婿和进城落户人一律视为外地人,责令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自动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外嫁女、上门女婿、离婚、再婚改嫁、人和户籍不一致等种种理由,强制违法剥夺弱势妇女上门女婿和进城落户人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而男方在征地和拆迁时,如女方户籍留在娘家并将生育的第一个或者是第二个子女的户籍上在了娘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或者本人和子女的户籍都留在原婆家的,党委政府为了执行节约成本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又要以人和户籍必须一致为准,凡是人和户籍分离的,一律不予认可,这是造成越来越多的弱势妇女上门女婿在娘家和婆家双方或者是新婆家各方都不能享受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权,严重影响生存和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双重户口”注销问题的明确规定等等,都对农村妇女作了全面系统性的保护规定。根据下位法不得违反和抵触上位法的国家立法规定。为此,请看以下相关链接,特请大家说地方风俗习惯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该咋办?!到底是该为了利于操作而长期维稳控诉控访,还是该为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不长期维稳控诉控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_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_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1/cd063e4c0f19465e9d41946001fe839c.s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http://zwfw-new.hunan.gov.cn/hnvirtualhall/zcwj/detailnew.jsp?laws_id=b1438754-6026-49de-b398-9b0edd30ec10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来了——禁止地方强制流转宅基地_政策解读_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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