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丧爱子,命案空悬程序中 草民钱时清,身份证号510*,1943年*月出生,现年80岁。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人。 2012年5月上旬,我儿子、四川九寨运业壤塘分公司副经理余世勇因公到九寨运业出差。公司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将九寨运业改制中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瓜分国有资产证据材料交给余世勇让其找人转交有关部门调查。 2012年5月9日,余世勇回壤塘分公司上班。2012年5月11日下午,分公司经理吴军邀约一些人在分公司办公室对面饭店喝酒聚会,中途通知余世勇一起喝酒。 当晚12时许,吴军打电话给余世勇,称自己出差发生车祸,让余世勇开车去接他,余世勇却在没有接到吴军情况下返程途中发生奇怪车祸。 2012年以来我们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壤塘县公安局办理的余世勇被害一案,并提出本案七大反常问题,有关部门对此一字不理,回避实质问题,空谈他们如何走程序,况且间接故意杀人构成说理清楚,完全符合法律法理规定。 2023年04月07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答复:“1.您信访反映余世勇系被他人谋杀,相关部门已有明确结论。(1)阿坝州公安局于2016年、2018年两次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均无证据证明余世勇死亡系被他人谋杀。2018年壤塘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2016年、2017年、2018年对您进行过书面、当面或电话答复。 (2)2019年壤塘县检察院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2020年11月、2021年10月该院两次到遂宁市向您释法说理,2022年1月12日,该院举行公开听证会,经听证员评议,余世勇死亡一案属一般交通事故不属于刑事案件,并对您提出的问题释法说理。 2.您反映的举报线索,2019年4月30日州纪委收到省纪委转来的川纪监九函〔2019〕32号《关于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转来的反映四川九寨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问题线索》,经州纪委调查认定“余世勇死亡系一般单车交通事故造成,不存在有案不立、有犯不抓的问题。原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改制时资产为负1013.95万元,改制实行零转让,改制程序合法,没有发现私分国有资产的情形”,州纪委于2019年7月11日到遂宁市在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对您进行过答复。 3.12309电话系检察机关对外检察服务公用电话,面向社会所有群众,接电话人因离开办公室接待来访、交换文件、开会,及2022年马尔康因新冠疫情4次封控管理,该电话存在无人接听的情况,对此,本院将高度重视,采取措施予以改进。2022年5月以来,本院对您已进行过5次书面答复。本月与您有过6次通话记录。 4.依据《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或者申诉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作出结论的,当事人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本院对您的信访事由不予受理。”对反映的具体问题仍坚持不说理,我们多次在信箱中和电话中给有关部门说明,如果你们以前说了理,就把原来说理的内容复制粘贴搬抬到信箱里面就行了,由此可见他们究竟是否有说理和真说理还是假说理,真讲法还是假讲法,一个不说理不讲法的程序是什么程序。 2012年以来,我们多次向有关职责部门反映九寨运业在改制中与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瓜分国有资产和杀人灭口的重要案件事实,有关部门均不说理不讲法,通通以空走程序搪塞应付,掩盖真相。 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靠纳税人缴纳税收所得国家财政公共收入养活的,国有资产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是国有资产的看护人和捍卫者,保卫国有资产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义不容辞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本案中,有关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反而利用手中权利置法律纪律底线于不顾,为违法违纪行为背书。阿坝州纪委周刚军还带人来警告我们不准反映九寨运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让人大惑不解,他们执的什么纪什么法。 对九寨运业改制瓜分国有资产问题的材料,我们已多次递交有关部门,最近这次是今年3月16日州检察院控申部门负责人让发给壤塘县检察院高专委让高再转给他的。 九寨运业改制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存在诸多反常情形,其主要表现为:1、负资产却没有债权人。改制称企业资产资不抵债,为负资产,但没有债权人;2、改制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重要的改制文件,是改制的重要依据,应当存档保管。称有评估报告,但时至今日不仅我们没有看到,企业和有关部门也无法提供;3、资产审批后系自报净负资产的两倍。企业改制自报净负资产是500万元,而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后扩大为1000万元,不符合常识和逻辑;4、改制国有资产定价被严重低估。比如,现成都犀浦高铁站原为九寨运业(原阿一运司)油库,修建高铁站仅此就补偿上亿元(以查证为准);5、改制资产价格低于实际价值,且无评估报告。成都西门车站三分之一股权为其改制资产,价格仅为400万元,远远低于实际价值,且没有评估材料报告。 余世勇被害案件七大反常问题: 一是当晚二人期间有三次通话记录,余世勇去接吴军的那段道路是出县城一段仅几公里且没有第三出口路面宽阔平坦且笔直的大道,吴军称没有见到余世勇人、车,而余世勇专门去接吴军却在没有接到吴军情况下返程途中发生奇怪车祸,吴军至今都不愿说出通话内容?二是余世勇是晚上开车去接吴军的,晚上开车有灯光照明,余世勇是身在明处,吴军如果真的在等余世勇去接他,那么他应该在路边等待余世勇来车,怎么会看不到余世勇人、车;三是余世勇行车方向是依山而行,却在路况良好宽阔笔直的大道单车翻入河中,公安机关称“夜间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且又拿不出任何正式法律文书,不说理?四是吴军所称压扁车子可以多得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不成立,事中损坏和事后人为破坏是完全能够鉴别的,保险公司不可能对事后人为的破坏进行赔偿,吴军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车辆无法鉴定;五是吴军称自己发生车祸存疑,车祸是否有真实性,不排除人为制造或谎称车祸为借口引出余世勇伺机杀害,一前一后两起相互联系的所谓车祸可以看出,就是吴军的车祸生命安然无恙,而余世勇却永远离开了我们,结合前面的几个问题可以看出,两起车祸其实都不是正常的车祸,是人为的,其背后另有文章。六是公安机关称交通事故,却至今不依法将认定交通事故和死亡原因的法律文书送达死者直系亲属(余世勇母亲)。七是公安的证据证明吴军本身在四林场,通知陈云接他也是四林场,却通知余世勇到直属段接他,进一步证明了吴军通知余世勇接他是假,谋杀是真。 阿坝州检察院2022年3月16日、17日州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控申)负责人晏某来电称“间接故意不好认定,相关案例作为交通肇事共同犯罪认定”虽然明知吴军有问题,但证据上不好整。 本案中吴军有明显的作案动机,即九寨运业因为余世勇发现公司在改制中串通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瓜分国有资产等问题,安排吴军等人杀人灭口,是有预谋的,仅是因为有关办案部门违规操作使案件查处受到影响,但间接故意却完全符合法律法理规定,并且七大理由(七大反常问题)相加持,认定间接故意可谓无懈可击板上钉钉铁案如山。 作为余世勇在知道九寨运业的违法犯罪问题后将材料交给其兄委托其兄向有关部门举报,而遭到杀害的,他的行为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正义行为,应当受到大力的支持和充分肯定。 “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昭示了共产党人对反腐败斗争的鲜明立场与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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