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裁定上诉人没有按照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程序的时限主张权利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对(2018)川0725执79号第34人37案件之二财产分配方案
(判决原件截图如下)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并未在一审诉前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任何其他债权人对上诉人异议的反对意见,应视为其他债权人对上诉人异议的认可,一审法院理应按照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的要求,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却被一审法院告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应被视为一审法院拒绝对错误的分配方案进行修正,程序违法。随后,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院告知提起执行异议分配之诉。 可以明确的是一审法院是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了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对执行分配方案(2018)川0725执79号第34人37案件之二的书面异议,但无法明确的是,一审法院是否将上诉人的书面异议通知了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如果未通知(应当通知)一审法院就程序违法,如果通知了,相对方15日内未提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应依异议人(上诉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修正后进行分配,而不是告知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上诉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上诉人)逾期未提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直至今日,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都没有收到法院送达的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第三人)的反对意见,如果一审法院送达了反对意见,必须有回执,如果法院没有回执,就证明没有送达反对意见,一审告知让上诉人到法院诉讼,就是错误适用本26条。 至于一审法院现在以邮寄单字迹模糊,邮寄详情无清晰显示等借口来否认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定时限行使权力,纯属混淆黑白,一年前的快递单,附于法院卷宗,众所周知邮寄快递单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延长会逐渐模糊,至少一年前字迹是清晰的,如果当时上诉人超过时限主张权利,一审法院岂不轻而易举的就驳回上诉人的诉请。 现在等到一年后,字迹模糊不清了,却以此为借口作为驳回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在一审中诉请的理由,何其荒谬,还认定2021年2月4日,一审法院执行局签收邮件一封,既然都自己认可签收了,还说收件人是否本院执行局无其他证据证实,如果收件人不是一审法院执行局,那为何要签收邮件,邮政特快邮件是随便可以乱签收的么。还认定,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也未提供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从法院送达程序上讲,送达回证都是由受送达的当事人签字后由法院附卷,由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举证送达回证,岂不荒谬。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执程序违法,错误适用法律。恳请相关部门核实调查。给予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 四川山鹰园林建筑工程公司 2023年4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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