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民您好!关于您2023年4月20日在麻辣社区网站发表的李白河临时商业区有关问题,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情况及诉求
发帖人反映:“与大安区国企国梁公司合同纠纷等相关问题:一是李白河美食广场(东部新城E2-03地块)未批先建;二是国梁公司知法犯法公然变更用途谋利;三是太扬公司及自贡分公司与国梁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0304民初2358号判决严重背离客观事实司法不公,涉嫌枉法裁判。”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建设背景
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于2021年3月正式投入使用,该校区地处东部新城,学校周边生活配套设施不完善,而学生日常消费需求客观存在,该校区投入使用后游商游贩占道经营问题突出,致使学校周边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校园周边环境及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存在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这个被取名为“叙利亚”的地方,在自媒体上广泛流传,严重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为改善学校周边游商游贩占道经营引发的脏、乱、差现象,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建设指挥部《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永田路东段综合整治的函》(川轻化大建指办〔2021〕16号)、《关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周边综合整治情况的函》(自东管办函〔2021〕14号)的要求,自贡市东部新城管委会/东部新城建设发展中心2021年3月18日组织市、区相关部门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占道经营整治问题,会议决定由四川省国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梁公司)独立出资承办校区周边综合整治相关建设管理工作,整治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场地硬化、临时板房建设等。
(二)建设管理情况
为满足四川轻化工大学李白河校区的学生日常消费需求,整治游商游贩占道经营,尽快改善学校周边脏、乱、差现象,国梁公司按照国有企业管理规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立即启动了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采取“边批边建”的方式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以实现项目的快速建成投用。
国梁公司先期完成了地块土地平整和场地硬化工作,按照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批准,为彻底解决游商游贩经营区域脏、乱、差问题,便于商业经营摊区规范化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国梁公司在临时用地上修建临时板房74间以规范游商游贩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环境,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整洁、舒适的用餐环境。从房屋用途来看,该74间板房用于了商业店面经营,但房屋性质确属临时建筑,属于解决当时客观突出问题的“过渡性”措施。
(三)招商运营情况
由于国梁公司资金不足,且缺少专业的商业招商、营运和物业管理人员,经报请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该项目以评估年租金1,628,640.00元为底价,采取对外公开招标方式引入商业运营管理公司。2021年4月30日,成都太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扬公司)以1,718,618.00元/年的价格公开竞得该项目的商业营运权,运营期为三年(从2021年5月28日至2024年5月27日)。太扬公司取得商业营运权后将74间商铺以每间5000元/月的价格租给了73个商家,国梁公司将商铺的水、电的总表户主过户到太扬公司名下。
国梁公司修建该项目总投入4,003,183.68元(包含场地平整、停车场、道路、地上临时板房、水、电安装等)。因东部新城E2-03地块为临时用地,用地到期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国梁公司和太扬公司签订的《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有约定“该商业区属于临时用地,使用时间不确定,如因东部新城发展需要该临时建筑物将被拆除,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清退租赁商家、交还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且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补助,甲乙双方的委托经营合同随之解除”,因此太扬公司实际委托经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国梁公司预计可收取委托经营管理权费为4,153,326.83元,截止到现在太扬公司仅支付经营管理权费1,548,963.50元。
(四)法院判决情况
1、关于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太扬公司和太扬自贡分公司提供的证据(自东管办函〔2021〕14号)函,该函申请使用永田路东段南侧J5-08地块用于堆放建材,该地块编号与案涉临时商业区所用地块E2-03编号并不一致。且国梁建筑根据职责向上级部门提起请示并提交《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临时商业区可行性分析报告》,从请求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可以看出,案涉项目在请示时已明确自贡市东部新城E2-03地块作为临时用地的用途是用于四川轻化工大学东部校区外的摊贩混乱,交通不便的综合治理而设立临时商业区。该请示最终得到自贡市大安区行政审批区和自贡市大安区自然资源局发文(大审批发〔2021〕25号)批准。案涉项目推进过程中虽存在“先建后批”的情形,但该国梁公司取得有权机关的批复是在本案诉讼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权利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取得相关权利证明,双方合同即可认定为有效的情形。
国梁公司与太扬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该临时商业区系临时用地,如因东部新城发展需要拆除,太扬公司应无条件配合等内容。太扬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具有相应民事判断能力,通过合同内容就应当知晓临时商业区的用地情况。
2、关于漏查事实
国梁公司向大安区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请示回复,并非本案需要查明的必要情形。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与国梁公司的关系是两组织的内部管理、议事关系,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并非土地管理职能部门,无权对设立临时用地做出批复。而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规划局做出的相关批复,作为用地相关的权力部门或职能部门,其作出同意的批复才是国梁能否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来源。
3、行政批复能否在民事争议中审理
大安区行政审批局和自然资源局作为与本案用地审批有关的政府部门,其作出的同意国梁公司的用地批复,属于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审理的范围。
4、适用法律错误
在行政机关既已作出了同意国梁公司使用E2-03地块的相关批复,国梁建筑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与太扬公司签订《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和《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则应认定为有效。
三、目前情况
(一)因太扬公司经营不善,对商家收取“高房租、高水电费”、各种承诺无法兑现,导致无法继续经营,太扬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单方面提出解除委托合同,该公司在单方面解除合同后撤离了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同时与李白河临时商业区的商户解除了租赁协议。该公司撤离后,报停了李白河临时商业区供水、供电,致使商家无法继续正常经营。
(二)国梁公司已多次告知所有商户,此地块为临时用地。但由于李白河临时商业区自建成投入使用后,因疫情封校、商家前期装修设备投入较大等多方面原因,自太扬公司撤离后直至现在仍有部分商家在陆陆续续经营。国梁公司在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后,在此期间并未收取商家租金,仅要求商家支付使用的水电费用、物业费用(保安、保洁等)。并已和现有商家达成一致意见,因该地块为临时用地,商家只能使用至2023年7月31日,到期后需清空搬离李白河临时商业区。
(三)国梁公司于2022年10月正式对太扬公司提起法律诉讼,针对解除《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李白河临时商业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拖欠的经营管理权费及延迟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等相关违约责任进行起诉追偿。目前上述诉讼案件处于二审诉讼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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