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人李映才(513025197809257559)手机号码:17321176281、18930700285四川巴中通江县广纳镇金堂村3社62号。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51号2幢1层C区。有效办公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南亭公路5567号。李映才(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8年5月3日与我司(上海兴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钢材供应合同,我司于2018年5月7日送货到厂,李映才收货并签字,按照合约约定(2018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83418.65元,到期后一拖在拖,2018年7月4日上门催讨货款,李映才写有付款承诺书,再次约定7月13日前付清,如果未付清按照约定的千分之五/日罚息。后经多次沟通于2018年7月24日付款4万,剩余款项及利息截止今日(2024.5.31)未支付。现法院终审并已公示完《法院判决号(2019)沪0113民初7737号》:
判决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2019年10月16日法院做出(2019)沪0113民初7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兴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341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俊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兴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148.6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截止2024.5.31李映才电话停机关机,信息不回,也未主动与我取得联系,请看到本信息后尽快与我联系:陈昊南138166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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