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书记:您好!
6月20日的特快专递向您反应的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违反检察法不予监督法院枉法裁判罪等进行督促并依法追责责任人一事至今未回复。
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20号》、《绵检民(行)监【2017】51070000102号》,违反检查法没有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察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进行监督,监督法院根据被告伪造的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被告律师“口头之辞”判案等等枉法行为,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监督再审,并依法追责伪证罪枉法裁判罪等人之责任。
本人于2011年6月2日收悉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其中...2、您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一事,经审查,本院已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不再予以受理。
首先该回复函刻意错误适用法律,违反了检察监督法。例如:《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20号》枉法问题,法院承办人胡义昕(一人审理案件,程序就违法)根据被告建行伪造的多份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等等,多份证据证明是被告伪造的证据,并且也明知是伪造的证据,却偏偏要依据伪造的证据判案,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强烈要求依法追责并重审。
其次更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等等规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法院根据被告伪造的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被告律师“口头之辞”判案等等枉法行为,要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进行监督再审。
三、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条文进行监督!
四、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绵检民(行)监【2016】51070000020号》、《绵检民(行)监【2017】51070000102号》,为什么有确凿的证据和确定的法律,既不是什么“凝难杂症”更不是学术问题,就是一个多么简单的法官根据被告伪造的证据判案、双重标准判案等等枉法行为,检察院怎么就不依法抗诉呢?要求展示证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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