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在恩阳经营一家开锁小商铺,本来是冷门行业小本生意,只因5月中旬在店门口挂了一个招牌,上面有一句“欧洲畅销品牌,全球62个国家”的宣传语,此广告语不存在对社会产生危害,也不对其他品牌有竞争关系,也没有暴利,也未到网络上宣传,制作费用就50元。但是7月6日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到店提醒此广告语涉闲虚假宣传,建议我改正,我立马配合他们拆掉了此广告牌,然后写了一份整改报告。后面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开具几万的处罚单,此处罚过重。我提出以下几个问题,请问领导:
一、国家出台的“首违不罚”,适用条件如下,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我都满足。在巴中平昌都有“首违不罚”“温度执法”的案例,平昌一店“最受欢迎”和“最具传统老火锅”的两幅广告牌,都满足首违不罚,难道畅销两个字比法律明令禁止的违禁词汇更严重吗?请问一下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什么我就不符合首违不罚?
二、笔录写的很清楚,我在恩阳云庭广告处花费50元打印基信的广告,办案人员让我提供发票,我说几十元的东西私人不需要报销一般都不会开发票,办案人员说没有就算了,办案人员存在诱导。最后办案人员就给我定义为不能提供相关的广告制作费用佐证。巴掌大个广告牌,办案人员难道不可以去询问调查一下吗?但是《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我一个巴掌大的广告难道费用就大到无法计算了吗?办案人员天天就在办公室里办案吗?不可以出去走访调查一下吗?也请问办案人员在处罚我之前有组织商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和学习吗?有给过改正和学习的机会吗?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权威的的处罚决定书中,把欧洲畅销品牌几个字,改成了欧洲畅锁品牌,请问一下欧洲畅锁品牌怎么理解?局里面连一个字都弄不正确吗?办案严谨吗?
四、(政府补贴鼓励支持创业)税务想方设法为小商小企减税,促进实体生存,营造好的社会环境。请问一下局里这么多年有组织过商户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宣传及学习吗?没有吧?给我说最近查处了很多和我类似的情况?难道局领导没有思考原因吗?局里没感觉到恩阳人民普遍对《广告法》法律法规知识淡薄吗?难道就要抓住小商小企《广告法》法律法规知识淡薄,想为局里创业绩吗?想让恩阳实体加速倒闭吗?
五、请问一下,我用的欧洲畅销品牌网络上也有很多这样宣传语让我们怎么分清,处罚我的同时对网络环境有处罚吗?
六、《欧洲畅销品牌》“畅销”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请问一下,在全国各地的门头包括巴中都有这一句《波司登畅销全球72国》,“畅销”就合法合规?他们这个宣传就不虚假吗?有图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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