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规划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551017132T,法定代表人:聂勇,联系电话:0831-2108129、210833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车位购买合同【预售】签订时间:20171030)。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被告答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受理编号:202208081798)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在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车位面积(建筑和使用面积)不合国标,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涉案车位(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A、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5.1.4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B、《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 4.3.4的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 C、《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的规定:“ 城市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标准车停车位计算,地下停车库与地上停车楼停车位建筑面积为(30~40)m2/标准车停车位。
二、不应该有微型车车位,车库存在微型车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另外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中问题六相佐证)。《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3条“以下规定均为配建下限指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上调。其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按小型汽车计算。
三、不应该有机械车位,车库存在大量并不符合规范的机械车位。《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附录二第7条注3“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不应配建机动车机械停车位”。
四、审批该项目规划设计时,违反了当时还在生效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该项目规划设计完全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五、该项目规划设计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六、该项目规划设计(或者实际验收)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3、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4、通【停】车道不足5.5m;5、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6、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7、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8、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9、转弯半径不达标;10、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1、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2、部分靠墙车位明显不达标。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1条; B、《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31条 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检查制度,依法实施监督;C、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和国家规范要求(这些不达标项目,会导致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规划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消防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涉及的规范: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的;2、《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住建部质监局GBT 51149-2016;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图示;6、《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7、《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建标128-2010。
行政起诉状 住建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坪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MB1H376361,法定代表人:王明强,联系电话:0831-5108905、2108333;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4.1.1【小型车外廓宽取固定值1.8米】和4.1.5【机动车之间横向净距取固定值0.6米】进行合法性审查。
2、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3、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4、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2021年5月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反应情况。【关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车(柱)距不同理解的争议 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将情况反应如下 ,请依法处理。基本事实: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预测建筑面积24.18=套内12.72+分摊11.46,预售许可证007#,有个车位示意图),但实际现场情况: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墙之间间距基本为0,涉及几千个车位(邦泰其它小区也是类似问题)。后来据查规划为小型车车位[下限指标]。双方争议:业主们和宜宾官方相关行政部门双方争议焦点:是否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表4.1.1和表4.1.5的规定(柱距0.3m,车间距0.6m)?业主认为:只有离柱0.3m开始划线,离墙0.6m开始划线,车位与车位之间间隔0.6m开始划线,才能确保符合国标的最低要求;省、市行政部门均认为:现行车位符合国标。具体请求:请国家住建部协调并联系北京建筑大学权威裁判并解释:该现行车位是否符合国标?并就相关问题,出台一个具体文件或通知,以有效解决各种对国标理解上的争议和分歧。谢谢!】,住建部答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徐元涛:您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您来信咨询的事宜属标准具体技术内容,请您联系标准前言所列主编单位进行解释。二、我部不负责对具体项目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进行判断,相关事宜请您向有关工程设计咨询机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咨询。今后同一事由来信,不再告知。特此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访办公室2021年06月30日。
2021年同时向北京建筑大学联系并得到回复。【《北京建筑大学规范制定团队2021年6月29日的回复》1、按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当2个柱子的净距大于等于7.2米时,可以布置3个并排的小型车停车位,符合规范。2、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只规定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没有涉及车位宽2.4m*长5.3m这一概念与规定,所谓的停车位线是根据不同的机动车停放位置而划定的,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无关。3、申请人将机动车与机动车(柱、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误解为车位与车位(柱、墙)之间的间距,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我不断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多次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4281143、202106252408)被告答复的核心意思是:“车库、车位符合规范”或者回避未答复、(受理编号:202208081634)被告答复见截图【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中4.1.1和4.1.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4条、第15条、第22条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的规定,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并拒不明确规范划线[车位应为宽度为2.0米的独立矩形框,框和框之间的横向间距0.7米]。该规范故意忽视现实情况中80%小型车宽度都大于1.8米(见该规范条文说明4.1.3续表2,故防火间距应不小于0.7米),仅2.4米宽车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意规避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通过刻意把所有小型车的外廓宽钉死在1.8米、车间距钉死在0.6米)。在车辆间距这个关键点上,JGJ100—2015中4.1.1和4.1.5与GB50067-2014中6.0.16相抵触,因为小型车的宽度范围是1.7至2.0米,相应车辆间距(防火间距)会有0.5米和0.7米两种选择。他们这个0.6米是不科学合理的,应取值0.7米。详见《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6条、第10条。(由此衍生出来的建筑面积明显和《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相冲突)。它的社会危害性还表现在:长期阻碍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影响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大量车位无物理空间安装、加装充电桩)。
未科学、合理区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参见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中5.1.4、《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第25条。
一直与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第7条(表一)规定的小型车外廓尺寸2.0米相冲突,违反了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2020年3月20日,《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将小型机动车车位标准尺寸,在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基础上,长宽均增加0.1m。
从它的《修订稿》观察它的内在历史违法基因:A、2021年11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5.1.3中明明所有小型车最小车宽都是1.85m了,但是《修订稿》4.1.1中仍然要把小型车外廓宽钉死在1.80m;B、《修订稿》完全无视“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歪曲为4.1.12部分集中布置;“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涉及到停车场、停车位的很多方面具体问题、参数,《修订稿》本应该细化具体、有可操作性,但是其明显缺失;C、现行规范车位长4.3.4中WE2为5.1m(开发商修成5.3m才勉强够用),《修订稿》还要进一步压缩成5.05m;D、现行标准的2.4*5.3m(或5.1m)车位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柱网柱距7.2m),但《修订稿》不仅不改善,还要进一步压缩物理空间,确保无法安装、加装充电桩。
《住建部官网问答20200330》中存在的问题:一、“1、《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没有对如何计算所谓的停车位套内面积进行规定,请参见其它建筑面积计算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情况下,根据工程经验有一个停车位的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但也不是本规范需要规定与明确的内容。”,该答复与4.3.4条文详解有矛盾和冲突(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为19.3m2);二、“2、2.4 米宽度不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而是通过设计车型的宽度和规定的车与车的最小间距计算而来,2.4 米为一般标准车位的计算数据,对于其它特殊车位该数值可能不同。对于白线的宽度本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认为车与车之间的划分可以取白线中线位置,车与柱、墙等特殊部位的距离可以包括白线的宽度。”,该答复关于2.4米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证据A、2.4 米宽度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证据B、歪曲理解成了“0.3+1.8+0.3=2.4”,混淆了不同的数据和概念(0.3应该是冗余而不是间距)。
《北京建筑大学回复》存在的问题:
(一)、针对回复1:2个柱子净距等于7.2m时,布置的3个车位(每个2.4m宽),实际的停车状态,100%不能满足车柱距0.3m,车间距0.6m(无法苛求每辆车、每次都停在中轴线上,就算苛求也无法办到)。但规范又同时要求“柱距0.3m,车间距0.6m”,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种情况实际上是无论如何都达不到规范标准的,那这个规范标准的现实意义何在?
(二)、 针对回复2:回复2与事实不符,宽2.4 m*长5.3m都是《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中明确提出的数据(宽2.4 m是表4.3.4中的最小停车位宽度,长5.3m是表4.3.4中的We1);
(三)、 针对回复3:只有车位与车位(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才能最终确保车与车(柱)之间的间距达到0.6m/0.3m。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科目二的合格标准来看(车库长5.25m,宽度为2.31m,车辆普桑宽度1.71m):A、未要求中轴线压中轴线;B、横向有0.6m冗余度。换句话说,在本案车库中,我只要车停在2.4m*5.3m这个框内,驾驶员就是正常操作(没毛病的)。如果不规范车位与车位间距,就无法避免这相邻两车靠在一起。
(四)、 针对回复1: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实际的停车状态,94.44%{(7.2-0.4)/7.2}不能满足车间距0.5m,车柱距0.3m,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专家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咨询内容:《防火规范》明确了车间距/车柱距不应小于0.5m/0.3m,大概意思就是停车状态也必须符合这个要求”。
(五)、 针对回复1:《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2016》5.1.4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3.4条款详解中的“最小每停车位面积19.3m2/23.5m2”,两者均与“回复1的停车位面积(2.4*5.3)”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三者无法大致统一、一致起来。
二、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这个得到“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的非官方、非正式的电话证实)。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
三、该车库和车位存在的其它问题。案涉车库和车位不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而且存在其它诸多问题。A、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1、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满足车间距0.6m(车柱距0.3m)】;2、小型车最小每停车位面积不达标;3、地下车位建筑面积不达标 ;4、车位宽度明显不够;5、无法“一次进出停车位”;6 、强迫用户停车时中轴线压中轴线;7、通【停】车道不足5.5m;8、机械车位通车道严重不足5.8m;9、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达标;10、曲线双行坡道最小净宽不达标【石岗路A段口】;11、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达标[石岗路A段出入口];12、转弯半径不达标;13、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14、未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15、无争议不达标的靠墙车位;16、1排3个机械车位宽度不足7.2m(因钢柱);17、混淆了地面(露天)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巨大差别。B、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被告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6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C、《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27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D、《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 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相关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因这些不达标项目直接衍生出来的消防、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全面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交通安全隐患。
综上所述,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事实清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具体、全面,但被告未依法主动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邦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纠正和处理,导致消防安全严重隐患、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0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蚌埠市小型机动车停车位规划设计管理规定(2020年01 月版)》截图打印件
6、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版)》第11条截图打印件
7、 附件1《住建局在消防和其它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交警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交警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龙顺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K34610013G,法定代表人:周剑,联系电话:0831-5155005。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受理编号:202106230161)被告书面答复“我们已督促物业核实问题并解释”、(受理编号:202208082196)被告电话答复“该车库车位不在其管辖范围”(书面答复见截图) 【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并不需要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A、在该地下车库多个转弯路口及交叉路口,会不可避免的侵入对面车道;B、部分停车位车辆因微型车车位纵深不够长期侵占道路(例如合同车位示意图1091#、1092#等);C、卷帘门门框侵占本已不足米的道路宽度;D、行车道照明严重不足(特别是各个弯道处);E、《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2015中3.2.5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m。(个人实测情况:9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车道为5m,10栋到机械车库的双向通道为5.58m;既是双向车道同时又是4.3.4小型车通【停】车道采样数据分别为5.40m、5.45m和5.57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六、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F、车库出入口宽度不足4m(单向行驶时),目测只有2.8m。G、车间距不足0.6m车柱距不足0.3m,无法正常上下车,车辆进出车位时,容易发生擦挂。H、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6.0.16的“车间距0.7m(车柱距0.3m)”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4.1.5的“车间距0.6m(车柱距0.3m)”。I、不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9年颁布)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和表一表二的规定(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第29条第2款;第5条。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4条、第9条和第10条(废止日期:2018年4月12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相关具体条款要求(这些不达标会导致交通安全严重隐患),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交通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上述规范相关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交通安全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21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3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交通安全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6、 车位购买合同第一条截图打印件(规划审批日期为2016年);
7、 该车库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缴费二维码” 截图打印件。
行政起诉状 公安分局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公安局三江新区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699185247G,法定代表人:周颖,联系电话:0831-3621207;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虽然我之前未正式向被告申请、举报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3条;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行政起诉状 消防救援大队
原告:徐元涛,男,50岁,汉族,退役军人(自主择业),住宜宾市构庄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10栋1801#,身份证号:511501197204162252,联系电话:15348151260
被告:宜宾市三江新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桷坪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00078860924W,法定代表人:傅强,联系电话:0831-7192119 、7192102;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是违法行为。
2、 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3、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的车位是邦泰国际社区北区负一层1083号,机动车福特福克斯(外廓宽1.84米),于2019年接收车位。但直到2021年4月搬家后使用车位,并通过比对相关规范,才发现该车位和车库并不完全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规范 ,主要存在的问题详见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
车位的基本情况:四川省宜宾市临港开发区构庄路7号邦泰国际社区(北区)地下车位(建筑面积24.18平方米=套内12.72+分摊11.46),车位紧贴柱子划线,两个柱子之间距离(内空)7.2m,一排紧挨着划了3个车位(车位宽2.4m*长5.3m),车位与车位之间间距为0,车位与柱之间间距为0。
2021年我通过宜宾市长信箱12345(受理编号:202106252408)和电话向被告反应情况、存在的问题,被告答复“未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特别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申请(举报)并非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
该车位和车库一直存在消防安全严重隐患,A、实际停车状态,车间距不足0.5m,车柱距不足0.3m,不合国标。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6汽车之间【汽车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m)、汽车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m)水平距离的规定【汽车尺寸:车长≤6m或车宽≤1.8m】。B、特别是当车宽大于1.8m时,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根本无法满足车间距0.7m(车柱距0.3m)。C、通过{《防火规范》图示}的4.2.10图示,能明显、直观看出该车库不满足“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地面车位(设计图纸都只有5.5m,现场实际宽度【采样数据为5.40m、5.45m和5.57m】)和机械车位【采样数据为4.90m】,都明显小于6m,这个有《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问题七(大部分5.5米宽【局部4m】)相佐证。
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5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5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法规,被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车位和车库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但被告一直没有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致使消防安全严重隐患长期、一直存在,危害到车库、车位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判决其依法履职查处邦泰并由其责令邦泰整改,使得涉案车库和车位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4.2.10和6.0.16要求,消除车库和车位消防隐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元涛
2022年8月12日
附:
1、 本起诉状副本1份;
2、 《关于邦泰国际社区(北区)项目近期信访投诉涉及有关问题的公开答复》第1页第4页第6页截图打印件、宜宾12345平台投诉(申请)截图打印件;
3、 车位产权证、合同车位示意图复印件;
4、 涉及规范的相关部分内容截图打印件;
5、 附件1《消防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