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紧邻消防栓,购买时图上没有标出来,销售员也没告诉我们。”张先生夫妇因为购买的地下车位紧邻着消防栓而心烦。“我们去讨说法,房产公司说对预售车位可能存在的不利情形早有约定,合同我们也签了字,可现在消防栓严重影响了车位的使用。”张先生说。 到底怎么回事?我们一起来看看。 2021年5月,张先生在某小区通过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宣传、描述等选定了车位一处,并与房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车位总价为13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夫妇付清了车位款。然而,在车位交付过程中,张先生经实地查看,发现车位紧邻消防栓。 张先生认为,该消防栓的存在会严重影响车位的正常使用,且车辆停放后,容易堵塞消防栓,存在安全隐患。购买时房产公司未如实告知车位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遂不同意接受车位。 但房产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部分车位所属或相邻空间内设有集水井盖板、管道、管线、柱体、墙体、电箱或消火栓等公共设施”,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已清楚了解车位的各种情况,并无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夫妇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涉案车位紧邻消防栓,车辆停放后与消防栓不到30公分,如遇紧急情况,消防栓并不能第一时间开启使用。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虽然在预售合同中存在提及预售车位可能存在不利情形的条款,但该合同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买涉案小区车位的业主签订的合同中均有该条款,故不能视为对张先生购买的特定车位上存在消防栓设施进行了明确告知。开发商未如实告知上述情形,对张先生购买时选定车位的判断足以产生一定影响。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和调解,最终以解除车位购买合同,开发商退还车位款结案。 针对此情形,法院也给开发商送达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开发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行为,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及规范,对合同的重要条款进行提示,尤其是对于人防车位及有消防栓或特殊位置的车位要向购房人告知,并将告知材料予以留存。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签署合同时不能随意,要看清楚合同条款的内容,更要实地查看购买的车位等商品。如果想要解除合同,在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要及时明确的提出主张,莫等权利过了再主张。 【案里案外】 这起案件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点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双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双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来源:济南中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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