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有肖勇与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纠纷案:(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69号 2022年7月13日相传肖勇与钟明荣的微信和银行卡突然被冻结无法正常使用,两个人无法查找原因,在2022年7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收到该地邮政电话说有绵阳市高新区法院的邮件叫人来领取,收到打开看有一张传票、裁定书、财产报告、强制执行书等,叫肖勇和钟明荣两人在2022年7月28日上午9点到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接受询问,中午11点才收到传票9点到法院接受询问,这时间上肯定不可能的,只能打电话里沟通了。 2022年7月29日到法院去了解情况,原来该事件是2011年肖勇在绵阳市梓潼县旅游局游客接待中心项目上,租用了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架管的租赁费用还没有结清楚。该公司在2013年3月29日就在绵阳市高新区法院起诉了,在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审判员高旭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的该案,最终是以调解方式结案。但是调解过程出现了奇葩,原本租赁设备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公司对公司,经调解后成了自然人对自然人,这是典型的法人人格混同的表现,而适用法律错误的法官现在居然成了法院高管了。 肖勇与钟明荣从2013年3月29开庭后到2022年7月28日前从来没有任何法院的信息和文件更没有接到个该方面的信息和个人的带话。近10年没有人来过问早过了法律时效了。这次启动是绵阳市同辉建筑租赁设备租赁站法律顾问是给该法院某个领导送了几千元的红包才启动的,这是该租赁站谭姓股东说的。事情还不是那么简单的,这么多年没有启动主要是原法人股东陈明武在没有完全收回肖勇租赁的东西时,被公司股东们弹劾后自动与股东们消帐承担了11万的债权债务,这是他们内部已经把帐消了的,在新法人曾玉林上任后伙同另外几个股东又来起诉。新法人曾玉林带领绵阳市同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股东在绵阳市梓潼县肖勇另一个工地上把价值30多万元的材料(木板、木方全新)以捌万左右的价格贱卖,到现在都没有向法院公布实价,也没有向法院说实情。 2022年7月30日担保人钟明荣向绵阳市高新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时,法院百般理由不接受,反而向钟明荣提供了一张2014年9月1日曾玉林强制执行申请书,2014年的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隔了九年了才送达而没有裁定书,个中内情一点都没有提到,费用一分钱都没有减下,难道该法院收受了几千元红包就可以拿国家法律不顾了吗?就这样制造冤假错案的吗?难道不是利益输送吗?拿时隔快10年的案件这样合法吗?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提请四川省绵阳市纪委监察对该事件进行监督核实了解调查。 附: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 申请人:肖勇,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绵阳市三台县立新镇干柏树村7组033号,公民身份证:510722197104247592。 钟明荣,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出生,住绵阳市三台县新民西街007号,公民身份证:510722196501157617。 申请人请求事项: 1:中止并终结(2022)川0792执1026号执行裁定书中申请执行人(曾玉林)所申请的全部诉求。 2:解除贵院冻结、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及房产。 申请人异议事实与理由: 2013年3月29日,贵院作出的(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条:由被告肖勇、钟明荣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曾玉林支付租金50000元,下余租金及丢失租赁物物的赔偿款共计250000元由被告肖勇、钟明荣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被告肖勇、钟明荣在2013年9月1日前未向原告曾玉林支付租金50000元,原告曾玉林立即有权申请执行全部款项。 此后,二被告积极筹措资金但无果,而原告也未曾向法院申请执行。直到2022年7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二被告才收到贵院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经过咨询相关法学人士后申请人认为此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已过执行时效且程序违法。 1:据以上调解内容得知,申请执行人最迟申请执行时间应为2016年12月30日,事过6年再行申请执行已过执行时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483条的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执行程序违法。首先,二被执行人迄今为止未曾收到申请执行人曾玉林的执行申请书;其次,贵院于2022年7月13日就已冻结、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号、支付宝、微信及房产,然而二被执行人是2022年7月28日上午11点左右才收到贵院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所述,望贵院依法裁定申请人所请。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肖勇 钟明荣 2022年 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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