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友红女士:
您好!现将您在网络上反映关于“房屋被偷拆”的问题回复如下:
您所反映的房屋位于亭子镇友山村12组,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外,较为破旧,现无人居住。宅基地使用权人为您父亲魏在田,其已于2021年7月去世,房屋由您继承。该房屋为砖木结构,土地确权面积为51.84平方米,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实际建筑面积为47.35平方米。目前,您全家户籍均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亭子镇政府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金河大道项目征拆公告,征拆补偿标准依据为《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您家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拆范围。房屋征拆工作开展以来,工作人员多次找您洽谈拆迁补偿事宜,您在前期一直回避,后又提出与政策不符的诉求,导致至今仍未达成补偿协议。因您家房屋与您叔父(魏在银)房屋相连,出于安全考虑,亭子镇政府在对您叔父(魏在银)房屋进行拆迁拆除时,特意将其靠您家房屋的一间房暂时进行了保留,对您的房屋实施了保护,因此不存在对您房屋造成主体破坏的问题。
2022年7月,亭子镇政府根据达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达市房治〔2022〕1号),对全镇自建房进行了安全排查,经第三方鉴定机构(四川华泽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鉴定,您家房屋为D级危房,按照文件规定应当立即拆除。亭子镇于2022年7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您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因您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出于安全考虑,亭子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对您的房屋进行了排危处理。
由于您家房屋处于项目征拆范围,应依照《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市府发〔2018〕22号文件)相关规定,按实际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拆迁补偿。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对您房屋排危处理前,亭子镇政府组织达川区公证处对您家房屋现状、屋内财产等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告之您可随时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就拆迁补偿事宜按政策规定沟通商谈,尽快达成补偿协议。关于您反映存在室内财物损失问题,我们已进行了公证登记,请您在商谈拆迁补偿协议时,与工作人员就财物进行核对,协商解决。
在此工作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欢迎您据实反映,我们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由于我们沟通工作不到位,导致了您的不理解,对此我们深表歉意,恳请谅解!
达州市达川区亭子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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