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人民法院 (2017)川1525执727号执行中存在的四点疑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本案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高县法院211室当时的执行局局长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书面执行和解协议,有高县法院执行笔录为证。请问本案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2、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的内容是申请恢复按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20年元月3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金额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没有申请恢复(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此案2020年6月24日高县法院(2020)川1525执189号结案。2020年12月10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请问高县法院高县法院(2020)川1525执189号结案后此案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十三条恢复执行后,对申请执行人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请问适用法律适宜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规定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不得作结案处理。本案被执行人不存在本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案截止2022年06月09日被执行人还有102816元未履行。请问本案结案合法吗? 4、2020年6月24日高县人民法院(2020)川1525执189号与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执恢408号两执行裁定执行措施空白期间的损失高县人民法院怎么赔偿? 附:经济损失表 2022年0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