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微博网友于2022年3月4日在 (宜宾天天康药房连锁所属春天里店),购买到由(广州康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燕窝)产品,使用后发现其燕窝产品外包装所标注执行的是中药饮片标准,但是产品内包装上溯源二维码扫描显示结果为国外进关用途为食用的普通燕窝食品。本人对此不解,并查询了燕窝中药饮片生产环节相关的法律法规。后了解到该批燕窝产品是由注册生产地址为广州市普宁所在地的 (广州康洲药业有限公司)采用异地标准(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生产的。据了解,广州市在2017年(关于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使用范围的复函)(穗食药监药函(2017)65号)文件中要求:广州本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外省中药饮片炮制标准生产中药饮片。同时,经查询广东人民法院系统也有类似判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布(2019)粤03行终764号判决)中认定:广东本地企业康美药业采用外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标准,炮制生产的涉案中药饮片药品为假劣药品!后通过查询该所谓中药产品进关手续,及产品二维溯源码后得知,该燕窝产品进关手续资料备注显示为普通食用、食品级燕窝。进关用途为普通食用食品燕窝!然而进关后,广州康洲药业在并未破坏该产品国外进口原始小包装的基础上,也并未改变该批进关食品燕窝的任何物理属性的情况下,就是说,该批次燕窝进关后并未经过任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程序、仅是对该批普通进口食品燕级窝小袋装进行了分装成盒后,加贴上印有中药饮片执行标准、及治疗功效的标签后,摇身一变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中药饮片。
国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第三十九条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对中药饮片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管理,建立中药饮片追溯体系,保证中药饮片安全、有效、可追溯。
第四十四条
药品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检验记录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编造。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药用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生产药品,应当按照规定对供应原料、辅料等的供应商进行审核,保证购进、使用的原料、辅料等符合前款规定要求。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综上所述,本人在天天康大药房连锁公司门店购买到的外包装为药品,但内容物为普通食品燕窝的所谓中药饮片,实为国家法律规定中的假药!!
法律的条款摆在那里,在国家三令五申的强调要用“四个最严”来查处、整顿我们国家目前严峻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的今天,在食药领域还是有这样的无良厂家敢顶风作案、违法生产!还是有无良商家为了逐利,敢公然销售!!甚至,更有甚者,在作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消费者保护神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中,有着这样一小撮人,他们跟商家厂家有着千丝万缕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对这种严重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视而不见,不说靠他们去依法查处了,就是给你一个回答:不予立案!公然包庇、袒护的丑恶嘴脸可见一斑!你问她(他)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什么,她(他)的回答更简单:不予立案就是不予立案的理由!!她(他)甚至还告诉你,可以慢慢去告!!
这就是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们宜宾市场监管部门某些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跟执法态度,像这样的执法者,作为我们老百姓很难不相信她(他)跟不法厂家商家有着不可告人的灰色交易!!
不过,相信这朗朗乾坤,清明盛世终会有一个讲理讲法律的地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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