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江县教育局的回复是不能信任的,是没有诚信的,请大家不要相信。就因他在回复当中一直避谈合同第六项约定的代扣代缴的客观事实。所以夹江县教育局一直都在作违法违规行为来欺骗我,并欺骗大众,就他回复的,狡辩的问题与客观事实其都是来欺骗大众为目的。目的就是继续包庇刘仲文他喊自己爱人顶替我的工作的问题,因刘仲文是高级校长是党员不得法办为目的,这就是他们要做的工作。
为什么不敢对大家公开劳动合同的第六项代扣代缴我张云清职工的社会保险基金费的约定关系?为什么不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手续的办理,就因所谓的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社会保险登记,就因已经代扣社会保险基金费,人事档案的转移,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手续办理,还未支付我28个月法定工资的问题等等。从此案件来看问题,可以认定,夹江县教育局就是一个对我职工张云清干违法违规的法盲用人单位。
下面就是甲乙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请大家一看就知道他在欺骗大家,欺骗我张云清:
《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
工作单位:夹江县青州小学(被派遣工作单位)
四 川 省 劳 动 服 务 公 司 制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政府川府发【1985】155号文件和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川劳人制(1985)129号文件之规定,夹江县教育局(甲方)经过上级批准,招收夹江县(市、区)青州镇(街道、乡)张云清同志(乙方)为本单位合同制工人,经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乙方符合甲方的用人条件,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签订以下劳动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 乙方要接受甲方的领导和管理教育, 要服从甲方的生产(工作)安排, 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要认真学习生产技术,搞好本质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二,在合同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的固定工相同的政策待遇,同样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同样接受技术、业务的培训。乙方要树立主人翁责任感,认真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爱护国家财产,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报酬,福利和在职期间的病,伤、残、亡、生育待遇以及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老年期间的待遇等,分别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实行办法》第四章和《四川省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省政府印发的《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合同期內,甲方有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乙方奖励或者处分。
六,在合同期內,甲方要按乙方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和乙方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左右分别向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服务公司缴纳保险基金和管理费(调配费);乙方要按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缴纳保险基金(由甲方发工资时代扣缴),按月记入《保险基金登记证》。以上费用必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缴纳,(按季缴纳的类推),逾期不缴纳者,要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七,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和补充。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劳动服务公司调解无效时,由当地劳动人事局仲裁,如对仲裁不服,自裁决之日起半月内,可向甲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1986年12月16日起(含试用期)至1989年12月31日止,为期3年,到期应当解除合同。合同期满,除了必须定期轮换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并报乙方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人事局备案。
九,本合同如与国务院和劳动人事部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及其上【送】级主管部门,乙方及其户口所在地劳动服务公司和劳动人事局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夹江县教育局(签章) 【送】乙方:张云清(签章)
监证机关: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或劳动人事局(签章)
说明:本文是按照原始劳动合同编辑的,其目的就是为了审判人员便于看清晰。
注:被告方有原版可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