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加社会保险之前,凡是在公有制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当然也包括部队工作的年限,均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只要是1993年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合同制工人,有个人原始档案,档案中有当年、当地劳动局计划指标招工登记表,或合同制计划招工登记表,有入厂登记表,“视同缴费年限”就以此为依据认定。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视同缴费年限是算作单位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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