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富、先修路”,国道353项目的建设是一件惠民工程,却让老百姓“流泪”!
●村民们实际测量的剩余耕地面积不足140亩,方山政府公布的数据达286.938亩,凭空多出近146亩!
●为了核实数据的真实性,政府主导测量被叫停,测绘公司测量后各种施压!依旧无结果!
●多次反映无果,村民起诉方山政府,经过一番的对簿公堂,政府回应:“286.938亩耕地的位置图或者坐落(四至)图或者耕地示意图或者可以显示上述耕地位置和面积的其他资料”,经查找,我镇暂无相关资料。
●诉求:合理、公正、公平的得出剩余的耕地面积数据!
国道353项目,是连接重庆、泸州、宜宾,横穿泸州东西向的重要公路通道。
项目起于泸州市江阳区,顺接在建江北立交(滨江北路),经华阳街道、方山镇、江北镇,相继平交方山快速通道,上跨隆纳铁路、隆纳高速及平交规划泸自大件路,止于江北镇西北部与宜宾交界处。据了解,国道353线江阳区段项目途经三个镇街7个村,直接受益群众约35万人。全线通车后,将是继宜泸渝高速、原S307之后,泸州至宜宾的又一条快速通道。
“要想富、先修路”,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龙穴村六社(现为许湾村三组)村民们,自1999年以来,已被征地三次,现因修建的G353国道,再次征地,这次的征地也是几次征地当中占用耕地面积是最大的一次,国道353项目的建设是一件惠民工程,但是这个惠民工程的背后,却让一些老百姓“流泪”,村民们的土地被占,他们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
政府与村民之间的争议:实际面积
村民们的土地被占,他们应该得到相应的保障,按目前泸州市线性征地政策(泸市府发【2017】9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征地后人均耕地大于0.5亩的,采用农业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后,人均耕地小于0.5亩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实行农转非人员安置。
该社社员在征地后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具体安置办法应当按照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10号)规定执行。对社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失业保险,并按照相关征地补偿办法,对社社员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但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认为:许湾三社(原龙穴6社)总面积为455.67亩,其中耕地面积316.155亩(包含园地和坑塘水面),全社人口为289人,G353征地前人均耕地1.094亩。G353建设涉及征用本社土地41.4855亩,其中耕地29.217亩(包含园地和坑塘水面),征地后耕地286.938亩,人均耕地0.9929亩。即征地前和征地后人均耕地均大于0.5亩。该社本次征地后人均耕地为0.9929亩,故该社不符合社保安置条件,也无社保安置名额。
不管是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还是方山镇人民政府,村民们多次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方山镇人民政府多次回复:征地后耕地面积为286.938亩,人均耕地0.9929亩。
对于政府认定的这一数据,被村民们否定,村民们实际测量剩余耕地面积不足140亩(包含园地和坑塘水面),全社人口为289人,实际耕地人均面积不足0.44亩,方山政府公布的剩余耕地面积数据达286.938亩,凭空多出近146亩!
为了弄清耕地面积的真实数据,方山镇人民政府在时任镇长朱旭东的安排下,时任副镇长张敏、国土局法律服务所胡跃伦带领方山镇龙穴村六社(现为许湾村三组)村民们通过“杆杆”的形式实际测量耕地面积,如何测、杆杆怎么放全部由时任副镇长张敏、国土局法律服务所胡跃伦安排,当测量工作即将结束时,方山镇人民政府时任副镇长张敏以测量不准确为由,叫停测量工作。
之后,方山镇人民政府时任镇长朱旭东让村民们找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量,当村民们自发凑钱,找了一家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了实地测量,但测量工作结束时,政府却对测绘公司各种试压、称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理由不让交出图纸,不能在图纸上面盖章。最终村民们从测绘公司得到了一张没有加盖公章的图纸。
不管是“杆杆”的形式测量,还是测绘公司测量的数据,都能证明该社社员在征地后的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5亩。
(附图:未盖章的图纸)
多次反映无果 村民起诉方山政府
反映无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村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于是村民们将方山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2022年2月16日对簿公堂,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罗忠成、朱光华、李恩贵、王传理、罗天兴、蒋弟英、朱喜川、马基惠(以下简称原告)起诉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龙穴村6社(现为许湾村三组)土地利用现状;286.938亩耕地的位置图或者坐落(四至)图或者耕地示意图或者可以显示上述耕地位置和面积的其他资料,并要求被告提供纸质文本。2021年11月15日,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告未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快递截图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相应回复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子以答复:需要延长谷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合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楼据相关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本案中,被告未按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答复,属于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鉴于原告仍要求被告公开其申请的相关信息,故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相应的回复。
(附图:判决书)
政府回应暂无相关资料 自己打自己耳光
经过庭审,最终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责令被告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罗忠成、朱光华、李思贵、王传理、罗天兴、蒋弟英、朱喜川、马基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2022年3月17日,江阳区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做出了答复:您们提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龙穴村大社(现为许湾村三组)土地利用现状:286.938亩耕地的位置图或者坐落(四至)图或者耕地示意图或者可以显示上述耕地位置和面积的其他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龙大村六社(现为许湾村三组)现有上地利用现状不是我单位现有的信息,且涉及大范围提供资料数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关于“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请您们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关于您们申请公开“286.938亩耕地的位置图或者坐落(四至)图或者耕地示意图或者可以显示上述耕地位置和面积的其他资料”,经查找,我镇暂无相关资料。
(附图:方山政府回应图)
286.938亩耕地!被政府坚信认可的数据最终无相关资料来印证,那么286.938亩耕地的数据从何而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从哪些方面确保的?无依据的数据可信度有多高?或者这数据是方山政府制造的假数据?也许只有江阳区方山镇人民政府的相关人员才知道其中的“猫腻”!这一回复无疑方山政府给自己一记响亮的耳光。
现江阳区方山镇龙穴村6社(现为许湾村三组)村民的诉求如下:
1、按照方山镇人民政府的数据,有286.938亩耕地,人均耕地面积0.9929亩,但村民实际根本没有这么多耕地,既然政府认为人均耕地有0.9929亩,那么请政府将0.9929亩耕地分发到每家户头;
2、方山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公开、公正、公平的测绘,以数据为事实,查验到底是人均耕地到底是0.9929亩还是不足0.5亩,如不足0.5亩,请依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