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9532|评论: 6

[我有话说]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概念过于模糊也极易被滥用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3-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概念过于模糊也极易被滥用_中国网23小时前 -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

175748sjx979jc7d4t3jmx.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316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2-3-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旁听辩护人为许则洪无罪辩护有感-乐至论坛-麻辣社区
发贴时间:2021年11月28日 -
因为中院2021年11月12日审理被告人许则洪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后,

被告人申请去有关部门复制到争议林权地的航测图,拟证明本案争议林权地是...

 楼主| 发表于 2022-3-4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14846198665370.jpg

 楼主| 发表于 2022-3-6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标题.png
反腐英雄胡代国接受安岳反贪局X检察官的委托举报资阳市原检察长罗枝元保护大批贪官
罗枝元退休七年后被公诉,大快人

发表于 2022-3-7 1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2-3-11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1965年的县人大代表04年上过中央电视台举报工商局违法收费的
法治人物胡代国支持取消寻衅滋事罪。
政协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该罪名易被滥用概念过于模糊
2022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之际,寻衅滋事罪存废问题再度引起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认为,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表意模糊,主观目的、动机难以界定,已经草了一份议案,呼吁修改《刑法》废除寻衅滋事罪。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也表示,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存在明显缺陷,极易被滥用并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他将提交一份关于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然而,寻衅滋事罪中对于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例如,在公共场所怎样的“追逐、拦截”行为才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特征?另外,他认为,寻衅滋事罪中“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过于模糊,而这些又是该罪关键的构成要件。虽然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明确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又可能存在不同意见。实践中就有人因追讨债务方式过激被判寻衅滋事罪,追讨合法债务是无事生非还是事出有因,主观怎么判断?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按2013年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的该罪的行为特征,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①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③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④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⑤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故意伤害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条与侮辱罪、第四条与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五条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等均存在竞合。
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朱征夫说,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朱征夫表示,该罪表述的多种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均有规定,例如该法第42条、第43条、第49条,规定了侮辱、威胁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此可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还可以施加行政处罚,法律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因此,拒绝利用模糊的规定将更多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法律界代表委员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原标题:《聚焦两会 | 法律界代表委员关注寻衅滋事罪 呼吁适时废除》






阅读原文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