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康某,小康,冉从伟,周体洪 被告:王云龙,男,汉族,54岁,1967年11月29日出生,家住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三合村(五福社区)15组53号附1号。身份证号:510622196711296310,电话:18283554729 诉讼请求 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四个工人工资共计94338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有费用。
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4717元。 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我爸爸康某在甘孜炉霍县寺庙修经堂认识了王云龙。2020年4月,被告电话邀约康某到甘孜做工,4月11-5月24到色达修污水处理厂做模工。2020年5月31日王云龙和康等5人给斯木乡吉绒村一户人和昌达村一户人家做木工活,工资未发清。2020年7月至11月在益娘村旅游接待站做木工支模,工资结算了。做完工后,康就在甘孜等了很久都没等到工钱,2020年12月康回汉源县之前与王云龙当面对账,被告亲自写下了各个工人还剩余的工资明细。2021年1月炉霍县新都镇益娘村旅游接待站给民工结算了87430元的工钱,康收到钱了之后。代发给了工人工资。分别是:有打卡小康2万元,周体洪2万元,冉从伟1万元,席必奎、李文锦共7675元,卓玛和尼珈共7400元,常伟2369元,张崇楷5160元,张道全5160元,任良品3832元,张洪军1440元,白淑芳200元。其中康账卡上的29755元代付了给工人,自己剩余4194元。总收入:87430元-支出83236元=结余4194元。王云龙写的工资表上还欠原告四个人的工资未发放:康某44670-4194=40476元,冉从伟3890元,周体洪4690元,小康12797元,共计61853元。被告在总包工龙守沛处收到了余款之后自己挪,至今未还。 另外,2020年6月,被告接洽冉从伟和任良品在甘孜炉霍县中塔修桥,还欠冉从伟5200元工资未给。被告总共欠四人61853+5000=66853元。 原告很气愤被告的行为和态度,一开始做工说好的350元/天,而被告是按照300元/天算的工钱,而且现在还侵占被告血汗钱!!!所以原告申请按照350元/天结算四人工资。详见附件,共计94338元。 时至今日,原告曾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短信等形式催被告还款,但被告一再拖延,拒不还款,还把电话拉黑,微信删除。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总包工龙守沛已经给王云龙结清余款,但是王云龙一直说自己没有钱。打电话不接电话,关机。原告认为,工人的劳动力、血汗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躲避原告,侵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法,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诉。原告认为,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向贵院提起本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图一师王云龙亲自写的欠工人工钱,图二图三是王云龙在总包工处取款签字,图四是旅游接待站发工钱的证明。
图一,王云龙写的欠工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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