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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处猎杀野猪者,更须探究法律与人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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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新社报道,近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在3个月内猎杀了至少8头野猪,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庭审中,被告人吴某辩称,“野猪给地里庄稼糟蹋得非常严重。麦子损失了30多亩,吃得也没啥了,100多亩玉米也被吃得70多亩绝收。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愿意认罪认罚……”

  上述案件中,当地法院对猎杀野生动物行为人的判罚并无不妥之处,但需正视的是,野猪啃食庄稼时,居民们所面临的是放任野猪侵犯导致切身利益受损与强行猎捕野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两难选择。鉴于野猪体型较大且具有攻击性,因而一些居民不得不使用猎狗、电网、猎叉等进行驱离、猎捕。如此,便可能因为使用了禁用工具而触犯法律,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狩猎罪。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将野生动物范围调整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而松鼠、刺猬、壁虎、野猪等都属于上述“三有动物”。

  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向好,一些地方的野猪等动物越来越多,甚至有泛滥之势,野猪出现在公路上引发交通事故,野猪随意啃食、践踏庄稼等事件多有发生。这一情况需要引起重视,如何平衡好野生动物保护与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与居民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上述案件之外更须思考的问题。

  比如,因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完善相关部门的补偿措施和办法,推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等;当野生动物来袭、泛滥时,应考虑由地方相关部门牵头进行统一驱赶、猎捕;对“防御性”驱逐造成损害等特殊情况,司法实践中是否可以考虑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等等。这样做既不背离生态环保初衷,又契合了居民的朴素认知,有利于实现法理与人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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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2-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对夫妻引进到通江来吧,他们有打野猪的经验。
发表于 2021-12-6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滞后,这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如果将野猪从三有动物除名,就所有问题都解决了。

发表于 2021-12-6 14: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21-12-6 09:51
把这对夫妻引进到通江来吧,他们有打野猪的经验。

这个估计不行 来了后巴中法院会判刑给他们的 假如他们来了  这边有合法资质的怎么花钱去买6万元的狗
(匿名发布)
(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1-12-7 10:02
保护农田,不要保护野猪了。

发表于 2021-1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野猪少的时候,打了野猪就是违法,当野猪成群危害到人类生命时,又喊打野猪,还有积极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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