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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 实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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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通报的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中了解到:在全系统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中,认定法院系统14.5万件、检察系统1.8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违规违法减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等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强烈、政法机关屡禁不止的积弊沉疴,在此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被列为聚焦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之一。

   

    四川省巴中市一桩拖了22年的悬案至今不能处理

   2000年11月12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以某乡卫生院王医生请熊医生前去为一难产妇行剖宫产手术,术中取出两活女婴发现由于产妇子宫收缩乏力,经常规处理后关腹,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乡卫生院医生陪护转通江县医院途中产妇死亡。。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逮捕熊医生后,由于病历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未作病检,无法对产妇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改以非法行医罪起诉。2001年通江县法院一审作出(2001)通刑初子第113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医生构成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2年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书面请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于2003年4月指示 “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可以减轻处罚,低于法定刑以下7年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2004年熊医生提出申诉,请求巴中市中级法院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生效。巴中市中级法院风审判监督的副院长解释:巴中市所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都是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后就交付执行,你要特殊些,还要给你报最高法院核准,如果你这一案报最高法院核准,还有那么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要去报最高法院核准,你叫法院咋办?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省高院(2011)川刑监字第4号再审决定,以(2008)巴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撤销(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熊仁荣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省高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川刑监字第110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当地党委政法委领导对巴中市自1997年到2004年期间众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这一违法违纪行为(属于违法违规减刑的顽瘴痼疾)却竭力包庇,不允许查处。熊医生虽反复实名举报,但却被市委政法委领导竭力阻止、彻底搁置,巴中市众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未经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被交付执行的案件始终得不到查处纠正。


  熊医生案可算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审判的标杆案件,,其一是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不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就交付执行;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巴市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反复再审,还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两两审终审制原则都不要了。其二是熊医生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人不是个非法行医犯罪主体,其行医行为不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不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由于无法对就诊人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熊医生就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但熊医生却就是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判认定构成犯罪处以刑罚,法院既不能释法明理给予答疑,也不依法纠错。


  由于巴中市自1997年到2004年期间众多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都没有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很多都与领导的指示和上级部门的协调处理密切相关,巴中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就竭力包庇,整死都不允许依法将这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让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依法作出处理,使得熊医生案一拖22年悬而未决。但性质不同的是熊医生案是被巴中市中级法院明知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所以熊医生反复要求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法院复核,依法公正处理;但其它那些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大多是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一旦层报核准,上级法院复核后如果不同意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必然就牵扯出一大批的官员贪赃枉法、徇私枉法,这个责任政法委领导也不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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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1-11-4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命关天啊
 楼主| 发表于 2021-11-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是谁不依法、不讲理、不要脸?

   熊医生案可算四川省巴中市中级法院依法审判的标杆案件,该案经政法委几次协调,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均认为该案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其理由是:起诉及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的非法行医罪,及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均由于熊医生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适格非法行医犯罪主体资格,经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清后,已经判决撤销,就等于没有这回事情了。再审依据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致就诊人出血性休克死亡“”改判医疗事故罪的审判程序合法,判决正确。

熊医生认为该案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公正审判,属于无罪判有罪,巴中市政法系统不依法,不讲理,涉嫌徇私枉法的依据及理由是:

通江县检察院起诉的是熊医生犯非法行医罪,通江县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就诊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3年。由于该二审判决适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却未依法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生效就交付执行了。(依照刑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只有经最高法院作出核准裁定予以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方可交付执行。上级法院及最高法院不同意原判的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也就是说这份二审判决虽然被交付执行完毕,但却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的规定,除最高法院外其他法院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唯有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程序,不论判决正确还是错误,都只能层报最高法院核准,由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或裁定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或逐级层报最高法院核准,原审法院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变通处理。也就是说这份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只有两个出路,要么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生效,交付执行;要么被上级法院裁定撤销,重新审理。而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先违法再审作出一份再审裁定“维持原判‘’,四川省高级法院以再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再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本来只能再审撤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再审裁定,再依法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1的二审判决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由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处理。但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不顾法律明文规定,牵强地将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一般撤销,还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

其明显错误在于:

  一:未发生发生了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决,只能由上级法院复核后不同意原判的才可裁定撤销,巴中市中级法医不能越级对自己作出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擅自撤销,也无权重新评判。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认识到这份还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适用再审程序纠正,因为刑事再审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刑事诉讼法还没有给巴中市中级法院头孢授权,允许巴中市中级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适用再审程序纠正。也只能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上级法院复核,处理。倘若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指令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呢?难道巴中市中级法院还不允许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吗?难道这件案子就只能由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吗?简直是贻笑大方。

   二:人民法院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允许人民法院对一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为什么人民法院不能对二审公诉案件主动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呢?其原理在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如果二审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无法上诉,就违反了两审终审制原则。巴中市中级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再审主动变更起诉罪名改判,不仅违反两审终审制原则,而且违反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是行使的公权力,其常识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既然没有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可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而巴中市中级法院却对二审公诉案件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罪,这是明显的违法审判。


   三:对于巴中市中级法院变更起诉罪名改判的医疗事故罪是不是能够成立,现在还不到争议的时候,应该放在人民法院依法适用一审程序审理时在法庭上质证辩论。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坚持熊医生的行为可构成医疗事故罪,也应该依法再审撤销错误的所有再审裁判,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二审判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上级法院复核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或指令重新审理,在不诉讼倒流的情况下,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由一审法院审理变更起诉罪名判决医疗事故罪,或经重新审理就起诉指控的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建议人民检察院重新以医疗事故罪向通江县法院起诉,依照一审程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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