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参保群众注意啦! 就在10月28日24:00 我们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将正式上线到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与此同步,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发文 决定取消并调整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快来看看具体都有哪些变化哦! 1.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险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391号)文件规定的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财政全额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贫困人口“先住院、后结算”制度、对贫困人口实施“一完善、一降低、一取消、五增加”政策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倾斜支付政策)。
2.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南人社发〔2011〕98号)《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南充市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17〕760号)《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相关工作的通知》(南人社通〔2018〕138号)和《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医疗病种收付费政策的通知》(南医保办〔2020〕28号)文件规定的按病种收付费政策。 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两病种调整为按病种付费,付费标准暂按南医保办〔2020〕28号规定执行。
3.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 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800元以下(含8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执行先期自付政策。
4.取消《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城镇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材料、医疗服务设施个人先期自付和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 纳入《药品目录》的麻醉辅助药物、肝病辅助治疗药物、抗肿瘤辅助药物、肿瘤辅助用中成药及氨基酸型肠内营养药物、短肽型肠内营养药物、整蛋白型肠内营养药物,其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期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疾病跟踪服务门诊费用最高限额每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乙类药品个人不先期自付政策。
5.取消《南充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南人社通〔2019〕92号)第三条第六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 输精管吻合术、输卵管吻合术、输卵管结扎术与剖宫产同步实施的,剖宫产执行按病种付费时另增加900元定额支付政策。
6.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纳入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294号)文件规定的 将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的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最高结算限价管理调整为纳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管理,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 6万元/人/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下的费用纳入其他险种报销。
7.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5〕19号)和《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规定的 门诊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最高限额管理调整为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管理(具体限额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取消南人社通〔2016〕441号文件中的 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灌流限价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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