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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这不是一只普通的鸭子,而是一只可以索赔精神抚慰金的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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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成都人谢某带着心爱的宠物鸭去水池边溜达,没想到被人带走且被宰杀。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就鸭子的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后,谢某起诉,要求对方赔偿,除了一般的费用外,还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害费……
鸭子.jpg
谢某购买了一只鸭子作为宠物饲养。
2019127日晚,谢某带鸭子到某餐馆旁边的水池玩耍。途中,谢某有事短时离开。当晚8时左右,项某、高某过餐馆附近,发现这只没有看管的鸭子,便带鸭子回家。
谢某找不到鸭子,便报警求助。
次日,项某的亲属将鸭子杀死。
20191211日,经公安机关调解,项某、高锋将冷冻的鸭子尸体返还给谢某,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谢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项某、高某赔偿谢某经济损失76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谢某称,其系独居女性,对宠物鸭给予了高度的感情寄托,项某偷走宠物鸭并食用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谢某的感情,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谢某购买鸭子后长期饲养,该鸭子属于谢某的个人财产。谢某带鸭子到公共场所附近玩耍时,项某、高某看到无人看管的鸭子,可以临时看管寻找主人,如长期无人看管属于无主物时才能带回家饲养,项某、高某将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带回家,在主人寻找时应当返还原物,但项某、高某将案涉鸭子带回家后杀死,已不能返还原物,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谢某的相关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范围,法院认定如下:(合计2850元)
1.购买鸭子的费用。谢某提交了一份《发票(收据)说明》,以此证明案涉鸭子购买价格为2000元,购买时间201879日,但谢某没有提交支付款项的依据以印证支出款项的真实性,故说明不能证明所购买的鸭子的真实价格。法院结合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宠物鸭的价格,谢某购买案涉鸭子并非通过正规渠道以及现因证据不能证明案涉鸭子为名贵宠物鸭等因素,酌情确定购买鸭子的费用为1000元。
2.饲养费用。法院酌情参考谢某主张的饲养鸭子的时间,饲养鸭子必需的粮食、蔬菜等费用,酌情按照每月50元计算,合计85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结合谢某提交的照片、视频资料,谢某长期饲养案涉鸭子,对案涉鸭子建立起了感情,形成了精神寄托,鸭子的死亡对谢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谢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金额,法院结合项某、高某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1000元。
【专家说法】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严看待。
有专家指出,以前法院往往认为,宠物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随着民法典的发展与变化,宠物灭失后,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成功案例也慢慢从无变成了有,只是目前这样的案例数量还非常少。
法院认为,对于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严看待。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构成要件上从严掌握:一是主人长期饲养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宠物对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宠物受损,通过治疗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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