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法院判案出奇葩:死者退还施害人1241.5元
2020年11月14日下午,被害人(死者)肖兵在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白鹤村红岩河拦河坝钓鱼。正在钓鱼时,遇河道承包人唐国生过来抢夺钓鱼竿,不给,发生揪扯,二人同时掉入河道深水中。肖兵掉入河水时,拉住唐国生手臂,后肖被唐踢开,唐由其儿子及侄子救起,肖溺水死亡(这都是由唐单方面证词)。作为肖的的家人认为,肖的年龄正值壮年,而唐已步入老年,肖的个头比唐大,无论从上面地方来说,唐都不是肖的对手。如果从打架的角度来说,肖兵本可以轻松脱身。而事件后唐及儿子侄子。可以看到,施害者有三人。至于发生了什么,死者家属无从知晓。事后只有唐家自证清白以及那些得了好处的几个所谓钓鱼人的证言。施害者家属在事后积极拿了35000元作为丧葬费,公安机关介入以后,唐国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肖兵死后,游仙区检察院对唐国生提起公诉,他的父母、妻儿对唐国生产生诉讼时追加发包方原徐家镇建桥村(现魏城镇白鹤村)为第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白鹤村辩解:1、本村与肖兵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2、出事河段本村并未对外承包,地点不在本村范围。3、出事地段设有警示标志,尽到义务。他们因为这个没有任何负责精神的辩护,而轻轻松松躲过了他们应该承担的责任。作为死者家属,我问你们第二条,你村并未对外承包,而唐国生口口声声说他是承包者,并抢夺肖兵的钓竿,这个请你做出解释,要么是唐国生撒谎,要么是你们撒谎。你们把一个原来小村建桥村承包给别人的公共面积,居然不承认。你们的意思,原来小村的权利,我们全部继承,义务我们全部没有。唐国生为什么有恃无恐,抢夺别人财物,他的依据就是你们小村给他的所谓承包权。至于承包权,你们做没有做到《村民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公共区域所应该的程序,比如会议记录、比如村民代表党员大会、唐国生擅自改变河道养鱼你们到底进行监管没有。这一切,希望你们下次在法院拿出证据,也请你们不要现在去补充证据,如果有,那就是犯罪。另外,你们辩解在河道上设有警示标志,但当时钓友刘伏强已经明确说了“没有警示标志”:比如禁止钓鱼。
证人证言。唐国生儿子证实,肖兵即将把鱼竿收拾好,而唐国生依然强抢肖兵的钓竿。依唐国生作为即将垂垂老者,依强抢夺别人财物,依靠的是他的儿子侄子,不然,他又怎能打得过肖兵。至于他们父子三人有没有同时参与,现在无从考证了,证据谁也说不清。
事件小结。钓鱼——抢夺钓鱼竿——不给——厮打——两人落水。请看官注意的是,肖兵正值壮年,唐国生是近60岁老人,从力量上而言,肖兵应该能够离开。
唐国生取得的合同,依据是15年前的2005年徐城镇建桥村给的所谓合同。问一句,承包公共场地(河道)给别人,建桥村(现白鹤村)你严格遵守《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法律赋予的程序你们走还是没有走。如果法律认为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你村委会该承担什么责任。你包而不管,还说没有责任,就是想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既然不是你们包的,为什么不收回。唐国生改变河道用途养鱼,请问,经过批准吗?抑或是镇、是区、是市,如果没批准,作为管理者,为什么不制止。
本文的重点来了,让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奇葩判决。唐国生的辩护人请求免于刑事处罚。结果来了,唐国生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这让我目瞪口呆,我的朋友说,这不是约等于没有处罚吗。更更让你惊骇的又来了。放着罪犯和应该承担责任的单位不追究,却一味让受害者家属增加痛苦,让着肖兵年迈的父母绝望,白发人送黑发人,两个未成年孩子在痛苦中挣扎,却这么说“唐国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等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不懂法律,罪犯应该受到的制裁可以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肖兵年迈父母、我、肖兵嗷嗷待哺的子女都没有谅解对方,他的犯罪事实特别清楚,他不坦白,只会遭遇更严厉的判决。法院凭什么说他垫付了丧葬费,他坦白了,就对他从轻判决。
民事赔偿判决如下:死亡者,居然要退赔加害者自愿给的丧葬费。依绵阳法院的意思,加害人给的35000的丧葬费给多了,根据《刑诉法》192条,赔偿给肖兵家人丧葬费32358.5,误工费900,交通费500,共计33758.5。其他居然一分没有。肖兵死亡时,施害者家属主动找到死者家属,先拿出35000元丧葬费,经法院一判决,死者肖兵应该退还1241.5元。
判决可以载入史册,让世界史、中国史、四川史、绵阳史永远记住,神圣的中国法律在他们面前视为儿戏,不赡养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儿女。
这些法官如果是绵阳的榜样,或者是绵阳的另类,请所有网友记住他们的名字。审判长:马小丽。人民陪审员:李良华。 书记员:王丹。他们都是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的。
未亡人:李梅。带着9岁儿子肖庆东,5岁女儿肖梓函,向所有致力于正义的网友和同情我们母子遭遇的网友磕头了!您的关注是逆转我这个冤案有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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