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8月13日驾车于射洪市子昂广场左转到沱牌大道,期间因未发现直行道形式的另一车辆,造成后车有明显的避让动作;因未擦挂上,故我未停车,后车立即从我车右侧超车连续变道,导致我车撞上他。我当时报警,根据交警指示现场拍照并到交通事故快处中心处理,因当时已18点以后,没有值班警官处理。后因我与另一方都有工作安排,故另约时间前去处理。8月21日,射洪交警在未查看我的现场照片、未征询我的诉求的情况下出了个证明,证明上说“无法出具责任认定”,我当场提出异意,交警不予理睬。对方车主拿到此证明后,立马删除我微信、拉黑我电话,也为对我进行任何道歉及赔偿。请问,这是否交警不作为?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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