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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主题] 巴中正能量头条 为谋私利胆大妄为造伪证 巴州区法院手起刀落斩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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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24日,(2021)川1902民初1176号案件当事人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巴中论坛发表帖文《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雪梅为打赢夏兵案 再造伪证据 请依法严惩》,文章称,“李某为了打赢夏兵案,道德丧失,不择手段,大胆伪造证据,藐视法律,欺骗法院,欺骗公众,其行为令人发指”请求“巴州区人民法院甄别真伪,主持公道,严惩证据造假犯罪者”。
QQ截图20210603214323.png

一直以来,包括麻辣社区在内的很多平台,要求法院严惩违法犯罪者的呼声此起彼伏,相关机构积极介入,雷霆行动,依法快速处理的群众诉求也不在少数,这一次,巴州法院会怎样面对当事人的举报投诉?

当事人称,李某交给法院的一份《证明》纯属伪造,同时证明文件上的印章也是李某伪造。如果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属实,没有伪造,那这位投诉的当事人倒是涉嫌诽谤;如果,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确系伪造,毫无疑问,不论从事何种职业,任何人伪造法律文件肯定涉嫌犯罪。李某,另一方当事人的女人,不知是否第一次面对官司,也不知是否有第三方授受,如果敢于作假,敢于以身试法,是不可能绕过法律惩罚的。

面对一方当事人的诉求,法院会作为吗?

不回避、不推诿、不拖延,直面问题,即刻处置。后来的事大家都知道了,巴州区法院对于当事人诉求“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班进行调查核实”,结论是“经与北门社区、相关证明人以及夏兵代理人李雪梅核实,《证明》中社区加盖印章属实,但相关证明人签字系夏兵代理人李雪梅伪造,该行为属于伪造证据。”

QQ截图20210603214259.png

然后呢,你自然想知道结果,你要的结果在摆在这里:“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对夏兵代理人李雪梅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李雪梅罚款人民币500元,并向我院作出书面检讨。”

向来,法院的负面舆情之多令人咂舌,这一次法院做法可以说是雷厉风行,手起刀落,一锤定音:邪恶得到惩罚,正义得到彰显,法律尊严得到维护。

从当事人投诉到作奸犯科者得到法律制裁,仿佛只在挥手之间,法院对群众诉求的态度,处理过程的干净利落,这是用事实印证他们对“走群众路线”的诠释,事件不大,信念加持,善小而为,这又何尝不是最清晰党性表现?何尝不是最明白的责任担当?

笃定信念,必能行稳致远,公正无欲,必能不辱使命。

我不相信,这是第一个开始,之前,也许还有许许多多另我们称道的法院干警优秀事迹,如春风化雨滋润了从前,只是我们没有在更多的平台上识得庐山真面目,而今,我们也期待深巷美酒飘香的又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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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6-4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曾经说,论坛只是负面新闻的载体,在此作个简单介绍吧:论坛包容一切,内容涵盖一切,我们期待友友们不止于单方面的话题。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1-6-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给区人民法院点赞。

发表于 2021-6-4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头,好的作为也要展示出来。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21-6-4 15: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伪造证据是否影响之前的判决结果?
发表于 2021-6-4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诉讼活动中伪造证据罚款500元了事,该不会就是法官妈妈吧?

发表于 2021-6-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伪造证据造成的后果怎么没有说法呢?

发表于 2021-6-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纠正冤假错案就更好了。

发表于 2021-6-7 23: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1-6-15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不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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