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巴中通江一男子醉驾被判缓刑,考验期没结束,又因醉驾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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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以身试法,不要抱侥幸,可以吗?据微友提供,通江一男子春节前因醉驾被判处缓刑,却在考验期还未结束,又因醉驾被查,并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该微友希望所有驾驶员都能约束自己,不要铤而走险。
裁判文书网显示,罪犯王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通江县。
2021年3月23日,通江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波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2021年4月24日,通江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通江县司法局提出罪犯王某在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之规定,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执行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执行机关现书面建议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执行通知书交付执行,其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7月5日。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于2021年4月16日21时28分,醉酒驾驶川Y7××××号小型汽车,由通江县诺江镇高明新区方向往民胜镇方向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为145.4㎎/100ml,罪犯王某的行为再次涉嫌危险驾驶。
法院认为,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执行期间内,再次涉嫌危险驾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依法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192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三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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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醉驾事实:
2021年2月3日2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车牌为川Y7××××小汽车在通江县壁州街道一酒店地下停车场内与张某停放的川A3××××小车剐蹭。
双方在争执中,张某发现王某饮酒遂报警。
到场民警现场对王某进行呼吸酒精测试,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4.6㎎/100ml,后将其送到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样和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王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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