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第十四督导组并李佳组长、四川省第十五驻点指导组并李秉国组长:
十多年来,我与公司实名举报并提供了平昌法院副院长雷波等人违纪、枉法裁判与执行、捏造和销毁证据、滥用职权等线索给多部门无任何回复,中纪委等相关单位意见以及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建议转签到属地后不了了之。以至于动辄拿省高院(2017)川委赔监100号决定书来敷衍塞责。省高院的决定书中就查封财产没有保全申请、担保、勘验笔录、财产清单等确不规范;巴中中院将其归结为瑕疵,以此不规范和瑕疵的认定随时为他们开脱,免于违法违纪行为不予追究。
最高法法官如是说:“违法就是违法,错就是错,既然以瑕疵和不规范认定,那就让他们拿出瑕疵和不规范的法律条文和规定。”
最高检检察官说:“本案中的保全与执行行为的确涉嫌枉法裁定与执行、滥用职权等违法情形,可向巴中市检察院提起刑事立案申请,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川日报、中国经营报等媒体先后采访报道了违法办案事实,我和公司据实反映和举报并提供了线索和证据,巴中市检察院对平昌法院副院长雷波等人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开脱,这让我和公司深切感受到:要真正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一场自我革命,做到刀刃向内,清除害群之马,现实中会面临多大的阻力。
十年来举报无果,反而把举报人作为维稳对象。 现再次将雷波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如下:
举报人: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86130888G
举报人:文德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花园巷24号1-1-5号,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18401159820
被举报人:雷波,男,1966年7月出生,平昌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被举报人:黄河,男,1965年5月出生,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被举报人:吴山,男,1967年11月出生,平昌县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副庭长,现在审管办,四级高级法官。
被举报人:王鹏,男,1967年12月出生,平昌县人民法院原执行庭副庭长,现在立案庭,四级高级法官。
被举报人:杨俊涛,男,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被举报人:杨 蓉,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举报请求:
被举报人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履行审判与监督职责过程中,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生活作风腐化,且涉嫌渎职、贪赃受贿、包庇纵容等犯罪,请求核实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根据查证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对被举报人追究违法违纪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雷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的基本事实:
1、无视法律法规及党章纪律,曾经进行嫖娼活动2011年6月14日,由请托人让举报人安排雷波在巴中市平昌县金豪酒店7楼洗澡实则嫖娼。
2、威胁恐吓举报人,侵犯举报人权利2011年8月,举报人委托其弟弟去平昌法院递交解除超标查封申请和质量鉴定报告等。遭到雷波的威胁和恐吓:“不要与我们作对,否则死无葬身之地,即或案子判错了,大不了国家赔偿。”
3、失职渎职,不正确行使其法官职责2011年6月,因举报人与债权人的承揽合同中,就彩钢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提起经济损失赔偿诉讼,在即将开庭审理时,因为巴中市中院原民一庭副庭长李俊对雷波的一句:“老文的案子应适用‘一事不再理’”,雷波便指示本案的主审法官裁定驳回。
2011年7月5日,举报人拨通雷波的电话就法院以“一事不再理”将本案驳回一事进行沟通,雷波仍然说工程欠款涉及到质量问题,因此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有通话录音)。
4、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定、执行致企业巨大损失
(1)在明知债权只有23万,查封了举报人投资1100万的养殖基地和再次查封举报人个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区价值120多万的住房一套,以及举报人履行完债权后,多次催要结案裁定不予出具和养殖基地的查封不予解除,最终造成养殖基地瘫痪和废弃。
(2)明知举报人养殖基地内有价值200多万元的1136头生猪、150多万元的设施设备以及存储的40多万元饲料和兽药等可以分割的财产存在严重超标和违法查封行为不予纠正。
(3)在举报人多次提出申请解除养殖基地或超额部分查封恢复生产经营,变卖达到出栏标准生猪偿债不许,任其损失的扩大。
(4)在举报人履行完债权后,多次催要结案裁定不予出具和不予解除养殖基地的查封,最终造成养殖基地瘫痪和废弃。
5、打击报复,为同伙充当保护伞 举报人并未对雷波的嫖娼、滥用职权等行为反映和举报,自感举报人要检举揭发他,在举报人无意获得同伙受贿10多万事实还没来得及向相关部门提供时,充当保护伞,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致使举报人除养殖基地巨大损失外,再致投资2千多万的电商平台倒闭和公司停业等。
(二)黄河索取贿赂、失职渎职行为的基本事实:
1、公然向当事人索取贿赂及收受贿赂在举报人与债权人承揽合同纠纷案中,与吴山等人向债权人收受10多万元的贿赂。
2、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接受当事人宴请及其它在举报人与债权人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为核实案件中涉及到的彩钢棚质量问题,曾两次要求举报人为其提供车辆自驾去现场,并先后要求举报人在平昌县交通局路口的鱼馆等多处地方对其宴请共计4600多元,让举报人的代理人为其赌博垫底、买烟买酒等在举报人处报销14600多元。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定致企业巨大损失2010年10月29日,举报人与黄河就查封后存栏的生猪怎么处理进行沟通,黄河明确生猪不能变卖(有通话录音)。
(1)在明知债权仅此23万,查封了举报人投资1100万的养殖基地,包括生猪在内的全部财产;
(2)捏造、虚构、隐瞒或销毁保全申请、担保、勘验笔录、财产清单;
(3)未及时解除对超标的财产的查封;
(4)在明知违法查封养殖基地的情况下仍不解除查封;
(5)对数次提出的查封异议置之不理;
(6)对查封财产中属于鲜活物品的生猪不依法进行及时处理;
(7)提出变卖生猪偿债不准致使判决债务不能履行;
(8)依法应当解除执行措施而不解除;
(9)与债权人共同签字的工程量不认可却认定了债权人单方提供的工程量导致多给予债权人近10万元。
(10)明知举报人养殖基地内有价值200多万元的1136头生猪、150多万元的设施设备以及存储的40多万元饲料和兽药等可以分割的财产而故意违法查封。
(三)吴山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索贿受贿、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基本事实:
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接受当事人宴请在举报人与债权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办理过程中,让举报人在其配偶参股的餐馆里,进行多宴请。此后签单,由举报人于2013年4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吴山卡号为6282680005675389的农行卡存入2000元人民币。另外,同样是为了推进案件进展,吴山让举报人多次多地宴请和宵夜购买中华烟等。
2、索取贿赂及收受贿赂在举报人与平昌县建设局金额为6万余元的工程欠款一案中,吴山多次主动与举报人联系,向举报人表示平昌县建设局拖欠举报人的欠款他可以负责执行,但前提是执行到位后一半归他(有短信佐证)。2013年8月20日晚上先予索要1万元,吴山说待欠款执行到位后在约定的一半中扣除先予支付的1万元。在举报人与债权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与黄河等人向债权人收受10多万元的贿赂。
3、不顾法律法规及党章纪律,曾进行嫖娼活动2013年8月17日,吴山约举报人在成都面谈,处理平昌县建设局6万余元欠款案。18日晚举报人宴请吴山等人,哪知其中王××也是被执行人,酒足饭饱后吴山向王××提出了嫖娼要求,王××无奈只好安排,最终举报人与王××等人为吴山的活动共花费了近8000元。
4、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定、执行致企业巨大损失
(1)在明知债权只有23万,原查封1100万的养殖基地没有解封,存栏生猪不能变卖以致大量病亡不作处理,反而再次裁定查封举报人个人名下位于成都市区价值120多万的住房一套。(见查封房屋信息摘要)
(2)在明知超标查封、违法查封没有保全申请、担保、勘验笔录、财产清单等应当依法解除和纠正而故意放任。
(3)在举报人多次提出申请解除养殖基地或超额部分查封恢复生产经营,变卖达到出栏标准生猪偿债不许,任其损失的扩大。
(4)在查封期间有人出资承包、租赁和购买养殖基地,举报人同意将其所得优先偿债不准(有短信佐证);
(5)在举报人履行完债权后,多次催要结案裁定不予出具和不予解除养殖基地的查封,最终造成养殖基地瘫痪和废弃。
(6)明知举报人养殖基地内有价值200多万元的1136头生猪、150多万元的设施设备以及存储的40多万元饲料和兽药等可以分割的财产并存在严重超标和违法查封不予纠正。(见短信息、申请、证人证明)
5、依法应当解除执行措施而不解除6、违反社会主义道德,长期与她人通奸。
(四)王鹏侵犯公民权利、失职渎职行为的基本事实:
1、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索取贿赂及收受贿赂。在举报人与债权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办理过程中,让举报人在吴山配偶参股的餐馆里安排宴请;与吴山等人向债权人收受10多万元的贿赂。
2、威胁恐吓举报人,侵犯举报人权利2011年7月,举报人提出将其平昌县建设局欠款并案执行遭到拒绝,多次提出解除超标查封和变卖养殖基地被拒,同时案件还在上诉期迫不及待对举报人实施强制执行,举报人无奈只有通过上访维护其合法权益,却遭到王鹏的辱骂和威胁:“你威胁和吓唬谁呀,别说你去上访就是死在外面也但求腾”(有通话录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枉法执行致企业巨大损失
(1)在明知债权只有23万,原查封1100万的养殖基地没有解封,存栏生猪不能变卖以致大量病亡不作处理。
(2)在代表平昌法院并主持下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结案,举报人承诺逾期将养殖基地内的设施设备与生猪等折价偿债,并向债权人先予支付了1万元。再次提出案涉23万,养殖基地投资1000多万,承包时有470多头母猪的询问笔录,最终填写了执行案件终结审批表。此后提出变卖生猪偿债和解除查封直接拒绝。
(3)在明知超标查封、违法查封没有保全申请、担保、勘验笔录、财产清单等应当依法解除和纠正而故意放任。
(4)在举报人明确告知养殖基地投资和生猪存栏情况,所做询问笔录可见,查封财产大于债权数十倍不管不顾并故意放任。
(5)在举报人多次提出申请解除养殖基地或超额部分查封恢复生产经营,变卖达到出栏标准生猪偿债不许,任其损失的扩大。
(6)明知举报人养殖基地内有价值200多万元的1136头生猪、150多万元的设施设备以及存储的40多万元饲料和兽药等可以分割的财产并存在严重超标和违法查封不予纠正。
4、依法应当解除执行措施而不解除。
(五)杨俊涛与杨蓉的包庇行为
2018年12月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控告以来,至2019年6月30号和7月3号分别作了两次询问笔录,提交了相关证据,此后无任何音信。
2020年7月,我与爱人、小孩和二哥文成,相继往返贵院7次,每次都被告知要等领导研究决定和报请省院。第三次被告知由于保险公司经办人出差在外,并明确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来看对我们有利,希望谨言,暂时不要外传。8月16日,致电平昌中华财险,需要对原承保生猪情况做以核对,被告知其保险资料被平昌法院强制全部拿走了,让我们找法院,为何被强制拿走其目的不得而知。8月31号等来的是平昌检察院“不符合立案”5个字的通知书一份。(见与杨俊涛、杨蓉的短信息、录音、通知书)
9月2日向巴中市检察院提出复议,10月19日向承办人杨俊涛发信息不回,打电话不接,无奈之下于21日赶回巴中。23日在该院12309检务大厅得到杨俊涛助理的通知,让其准备参加26日的公开听证会。此后,多次致电杨俊涛一直无人接听。
28日下午,杨俊涛来电话告知已举行了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和当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维持了平昌检察院不符合立案意见(详见发给杨俊涛短信息、通话录音和已申请保存23日检务大厅通知参加听证会监控资料)。控申部主任冯永浪说,可能工作人员转述有误并调取监控核实和了解一下。后来检务大厅向姓工作人员告知,当天他用手机给杨俊涛助理打了电话,开的免提,让你们准备并参加26号的公开听证会,这么大的声音和这么清楚的话还用他来转达吗,结果还被多个领导批评。
10月30日中午杨蓉来电话对不符合立案原因作出解释,因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所以无法立案。电话中,杨蓉辩称在查封期间有可能私自变卖生猪行为,如存在私自变卖,卖给了谁?该谁来举证?死亡后的生猪既有火化、深埋处理的,也有直接沉入粪污池和沼气池的,死亡的生猪为何不能组织人员开挖和打捞等。
1136头生猪的全部死亡,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生猪乃获取效益的工具,工具没有了,拿什么来获得效益?拿什么来收回投资?上百次提交解除超额部分查封、变卖生猪偿债申请无任何意见和拒绝,养殖基地的投资有第三方出具的财务报表及证明,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早前纪委对账务的核查,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十多年来支付土地租金和专用变压器的费用等,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养殖基地已完全废弃,是否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为何不能委托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后难道也无法确定具体损失而无法立案?(详见与杨蓉的微信信息、电话录音等)。
10月31日向巴中市检察院王燕检察长寄交了关于保存10月23日上午监控视频的申请,是否通知参加公开听证会,还将控告情况作了汇报,能否重新举行公开听证会的申请等。
综上,对平昌法院雷波等人所涉的贪赃受贿与生活作风腐化以及接受举报人的宴请与否,对杨俊涛与杨蓉的汇报以及是否存在包庇敢于去庙堂赌咒发誓吗?对平昌法院雷波等人所涉的违法行为能拿出不予存在的证据吗?为此,举报人所提供的违法违纪线索,若存在捏造、诬陷或虚构等,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今日公开网上举报,或许会再次遭到打击报复甚至人身安全都会构成威胁,活了50余年,也已知足,即或付出生命也必须讨回公道!
举报人:四川江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文德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相关短信息、微信聊天、通话记录、通话录音等随时可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