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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新闻] 司法公正,“死而复活”的王春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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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23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转自【齐鲁晚报】;
“我死亡了吗?我这不活着吗?”一份盖章为“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公证书,竟把一个大活人公证“死亡”,随后“死者”的哥哥继承了原本应该共同继承的房产。
如今,虽然江城公证处已经撤回了“死亡”公证,但本该属于自己的遗产却难以追回。“我现在都在大街上都是茫然的,因为我是个被‘官方’证明死亡的人。”“被死亡”的当事人王春波称,江城公证处不经调查核实,就将自己公证为死亡状态,不但剥夺了自己应该享有的继承权,更是对自己生命权的严重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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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后又“复活”
“2016年5月8号,我出狱后到家里老房去,结果是个陌生人开门,问我你找谁。” 王春波说,“自己家出来个陌生人,要你你会怎么想?”
今年56岁的王春波告诉记者,当时父母都已经不在世,这套老房子是父母唯一的住宅。发现开门的是陌生人后,自己来到江城公证处,查询父亲名下房产,却发现房产已经被自己哥哥王春光单独继承,而自己的状态显示为“死亡”。
这份公证书上说:被继承人王明文夫妇已经死亡,该夫妇生前共育有3个儿子,分别是王春光、王春峰、王春波。王春峰主动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王春波也于1985年3月6日死亡,且未婚无子女。故,王明文夫妇的遗产将由王春光独自继承。
攥着这份把自己变成了“死人”的公证书,王春波无比气愤。他告诉记者,这份公证书不经调查核实,就将自己公证为死亡状态,且公证书还有多处错误,父母生育的子女除了他们兄弟三人,还有两个姐姐。 当时去公证处做公证的时候,两个姐姐并未到场,事后公证处也未对相关公证信息进一步核查。
“公证书里写我是未婚无子女,实际我早就结婚了,还有儿子,公证书中说我‘先于父母死亡’,却没有附着《死亡证明》,我这些情况都是很轻松就能核实的情况。”
王春波说,“这个事情对我的打击太大了,我觉得抬不起头来,简直没法生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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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承认“过失”,
已登报声明
那这份并不真实的“公证书”,是如何出具的呢?
“当时他哥哥(王春光)拿来了一个他们工厂开的证明材料,说他弟弟(王春波)已经死亡了。我们就没核实,就给开了这个公证。” 记者咨询江城公证处,对方工作人员承认,当时这份公证是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开出,“我们公证员没有尽到核实义务,王春波来信访的时候我们发现了错误,就把这个公证撤掉了。”
根据该工作人员表述,面对“死而复活”的王春波,公证处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在2017年5月3日撤销了上述公证书,并且在同年的5月6日登报公示。
但对于王春波来说,“被死亡”后仅仅是撤销公证,并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我现在居无定所,没有固定工作,只能间歇性打些零活维持生计。如果不是因为这份公证书,或许我还能有个遮风避雨的场所。”王春波来说,现在自己没有任何固定的收入来源,如果能够公正的分配父母遗产,还能缓解一下现在窘迫的生活。但父母的遗产已经被大哥王春光变卖,他应该享有的继承权被非法剥夺已成既定事实,无可挽回。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江城公证处负责。
不过,在江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看来,王春波的情况,只能算是“家庭矛盾”。
“他哥王春光的房子就给他闺女用了,这算是家庭矛盾。”该工作人员表示,一切的起因都是因为王春光伪造了王春波死亡的证明,他们将会追究王春光伪造证明的责任。
此外,根据吉林市司法局在2019年5月20日出事的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显示,司法局对承办公证员已经给与了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举报人的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是否涉及诈骗等刑事责任,建议举报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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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价值约75万
记者查询发现,这套房子位于昌邑区,房屋面积120平方米,是一套回迁小区,网站显示目前均价在6283元/米,按照目前的市场价,该房屋价值约为75万。
“从我爸妈去世后,我哥(王春光)就不跟我来往了,也没跟我姐姐来往。” 王春波说,王春光去公证处不仅没告诉自己,甚至也瞒着两个姐姐。在自己出狱后,王春光曾经通过“蹲守”的方式找到自己,通知他父母的房子要卖掉,“我还说到时候大家该怎么分,就怎么分。结果后来发现他都独占了。”
王春波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目前江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始终没有跟自己正式道歉。
根据王春波提供的电话,记者拨打王春光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王春波说,在发现房产被独占后,就找不到王春光了,“他躲起来了。”
律师说法:公证处有责任
在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管委会委员、执行主任张玉锋律师看来,如果房产的所有权已经变更,王春光极有可能涉嫌诈骗罪,如果公证处人员明知而配合,也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的共犯。
“从民事的领域,王春光是明确的侵权故意,从公证处的角度,有重大的过失。公证处应该采信的是公安、法院这种权威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从这个角度来说,公证处的审查是不符合常理的,也不符合日常的操作规则。我个人认为,公证处和王春光是共同侵犯了受害人王春波的财产权。”张玉锋律师表示,即便是公证处在2017年作出了相关的声明,但作为所有权的物权,如果房产所有权人已经变更,房产不会因为公证处的做出声明而变化所有权的事实,因此对于王春波的财产被侵占,公证处有责任。
张玉锋律师建议,王春波维权,可以尝试去公安刑事报案,追究王春光等人的刑责,也可以民事诉讼起诉王春光,分割财产赔偿损失。
来源:齐鲁晚报(qiluwanbao002)·齐鲁壹点记者 郭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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