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你们好:
我是一个农民,一个弱势群体。我相信共产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但是十三年多来,安居法院,遂宁中院枉法裁判,制造假案,造成我的损害是严重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哪里去了,强烈请求四川省委,政法委,纪委,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严肃查处安居法院,遂宁中院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应当赔偿的问题。实名控告人:张问池,男,生于1954年6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八庙乡柏木村十组,电话,15520689963。控告人2015年8月向安居区,遂宁市委政法委,人大递交了实各控告,请求他们查处安居法院,遂宁中院制造假枉法裁判的问题,政法委,人大不介入调查处理,只将信件转交法院,由法院作出信访回复。现在问题出现了,控告人控告法院制造假案、枉法裁判。一个案件搞了三次一审,两次二审,两次再审改判,再审改判受理的(2010)安居民立第字06号车祸伤后续医疗费赔偿至今都未审理。这个案件到哪里去了??要求查处。法院制造(2013)安居民初字第848号假案,都弄假成真了,遂宁中院不旦不予纠正,反而维持了假案,请予查处。而法院信访回复则完全回避了上列问题,不作正面答复。用套话假话糊弄老百姓。现摘录法院回复:“对张问池的交通案件,不论是本院一审判决,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均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的判决,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公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信访人在举人报信中反映本院将其案件的原卷宗及材料遗失,举报不实,本院依法受理的是信访人就其后续医疗费提起新的诉讼案件,不是对原审案件的再审,故对的案件当然应当由起诉人及信访人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安居法院院长按审监程序提交审委会讨论受理的(2010)安居民立字第06号车祸伤后续医疗费赔偿案。本来就是对原案的再审,也就是说2010年张问池起诉的车祸伤后续医疗费赔偿案、2013年经院长按审监程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受理了。当然不是新案。应按一审程序对原案进行审理,而法院又再次否认再审不是对原案进行审理,多么荒唐可笑。本案不存在重新登记立案受理的问题,而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受理的(2013)安居民初字第848号案就是假案。法院在铁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公然否认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事实。法院两次再审改判这是铁的事实,回复中也有叙述。没有错你你改判什么???再审改判受理的案件到今未审。制造虚假的(2013)848号案与(2010)06号案属同一性质的案件,就是假案。法院是国家机关公然说假话,办假案,枉法裁判。谁来管理监督?谁来确认真与假?对与错?合法与非法?谁来落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谁来查处这类案件?追究违法办案人的责任?控告人实名控告举报为什么不查处?为什么没有处理结果?一,法院枉法裁判的事实。控告人是个农民,2005年1月27日到遂宁车禅赶集遭遇特大交通事故,20人受伤,其中控告人受伤制别严重,转了三个院进行救治,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医疗费用由伤者自筹借款。控告人2005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车主驾驶员赔付,而安居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特大交通事故判决由驾驶员周森平个人负责赔偿。更可恨的是法院无法执行兑现。法院还要求控告人息诉服判。控告人不服以法院枉法裁判为由提起申诉,并向各级人大政法委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就实施了,第七十五条规定和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法院为什么有法不依枉法裁判。致使判决书如同一张废纸,。直到2008年安居法院在党委人大的监督下,才作出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中于法院就控告人赔偿费用计算过低,起诉的后续医疗费以医疗终结不作处理等问题,控告人以此上诉遂宁中院,中院又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对此控告人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0年8月以后续医疗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进行了诉讼指导后,加上我们党委政府官员以属地管理去领走了我的执行款,才驳回了再审申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院有法不依,枉法裁判,致使控告人得不到伤害赔偿。改判后就执行到位,省高院裁定后才领到赔偿款,由政府官员来承诺说他们去协调的我问他们是怎么协调的他说。只是叫我后续医疗费另行起诉,这就明显就是勾结。此时,一超过了六个多年头。这笔钱给付借款利息都不够,造成控告人经济损失重大,也无钱治疗伤痛。车祸伤引发成并发症后遗症,将一个好人变成一个废人。这都是法院枉法裁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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