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琼等与新都区百居益卫浴家俬厂
关于廖和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
代 理 词 ----代理人胡代国 2020年10月16日
尊敬的法官:
本人依法接受原告唐德琼、廖鑫、廖顺发的委托,代理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在,针对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下列基本事实证明,被告存在过错侵权行为,被告应当对廖和兵的死亡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17年5月27日,家住四川省安岳县清流乡鸭石村的农民廖和兵身强力壮,入职被告家具厂,从事半成品家具打磨、刮灰、喷漆工作。该工作属于有剧毒、有粉尘工种。工资按计件计算,被告按月打入工人的银行卡上。廖和兵连续工作30个月后的2020年1月12日,在该厂打工的弟弟廖和刚,用摩托车送廖和兵。去成都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身体。因为,廖和刚要赶货,就回厂工作了。经医院检查,下午廖和兵拿到检验报告。医生说,廖和兵病情严重,应当立即住院。考虑到老板没有给自己买社保和医保,没法报销治疗费,又想到住院要输血、输液,要很多钱,办入院手续时,就要先交入院费,而自己卡上根本就没有钱,加之,距离老家几百里,老婆在家带两个孙子,住院无人护理。
想来想去,一点办法也没有。上班到11时许,突发疾病。廖和兵立即向木工组组长双宗波请假同意后,由同下午4点过,廖和兵叫廖和刚用摩托车去接他。医生对廖和刚说:你哥哥病情严重,赶快去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
无奈之下,廖和兵被迫叫廖和刚将自己送回打工地附近的出租屋。
19点42分,廖和兵在“厂内工作群”发出病危救命的微信,可是,老板没有回应,其他工友也没有任何人出面帮助。18时许,廖和刚打了电话,唐德琼包车赶到成都,看到廖和兵一人躺在出租屋地上奄奄一息,立即请人抬上车,送200公里外的安岳县人民医院,已经是当晚22点。15日凌晨1时许,廖和兵死亡。医院结论:据对廖和兵消化内科诊断:肝多发新生物肝癌肝癌、肝性脑病、肝肾综合证、上消化道出血、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肝囊肿、双肾小囊肿,左肾小结石。
使人感到十分不理解的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在法庭上回答法官称:廖和兵从发病、检查、在工作群发出病危呼救信息到死亡,全部不知情。
一个身强力壮的农民入职被告家具厂工作30个月后,一个死人回家,被告称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这是什么道理呢?
唐德琼不服,哭哭滴滴,八方上访,请求按照工亡处理。得到的答复是生病到死亡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工亡处理。
唐德琼请求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果,被告给付了唐德琼几千元困难补助费。唐不服,委托曾经上过中央电视台的公民胡代国代理维权。
首先,向新都区仲裁委申请工亡认定,仲裁委说,廖和兵超过60岁,不予受理。
接着,向新都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胡代国建议被告再给补偿费壹万元,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案不再发生争议。被告不同意给。
随后,胡代国向国务院信访局网站投诉,新都区人社局出面,在电话上调解,被告同意再补偿死者亲属壹万元,最多补偿不超过贰万元。死者亲属不接受。
新都区人社局电话答复:按照规定,廖和兵从发病到住院死亡,已经超过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工亡处理。又因为廖和兵年龄超过60岁,不能打劳动争议官司,但可以打劳务官司。
2020年8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胡代国代理的唐德琼的信访诉求,以法院已经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2020)46号。
在提起信访申请后,主审法官建议,进行劳务维权。法官的建议及人社局的建议与胡代国的想法一致。经过前述维权,取得了之前没有的证据《劳动合同》及2019年5月被告申办工人健康证时,廖和兵的体检报告以及被告在前次庭审过程中,回答法官有关廖和兵生病呼救的经过事实。
证据已经充分,于是,原告撤回了劳动争议的起诉,很快提起了劳务纠纷、侵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起诉。
在本次起诉书中,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都区百居益卫浴家俬厂赔偿原告亲属廖和兵死亡的部分损失费 317335.2元【总损失费793338元X4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2020年10月16日下午1点半开始,在新都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审理本案。
被告辩称:廖和兵是因为患肝癌死亡,因此,被告对廖和兵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存在以下六点过错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应当赔偿死者亲属相关损失费。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农民工首先应当依法保证其身体健康安全不受到伤害,本案中被告存在以下六点过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廖和兵死亡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是众所周知,家具半成品打磨粉尘大,打磨后所使用的灰糊是用笨等化学液体胶水混合而成,所喷油漆更是有剧毒的化学原料包括胶水笨等,前述原料对人体的健康特别是肝、肺、肾主要器官的损伤最大。被告安排廖和兵从事两年多30个月的有剧毒有粉尘工作,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有毒物质,慢慢地、慢慢地,由量变到质变,对其身体有重大伤害。被告长期使用其从事该有毒工作,又缺乏安全卫生措施,该行为本身就是重大过错。这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一。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缴纳社保金和医保金等。但是,被告一直没有为廖和兵参保,这是导致廖和兵突发疾病后,无钱及时在成都医院住院治疗的根本原因,这是被告的过错之二。
三是被告企业对职工在上班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没有应急预案,缺乏规章管理制度,导致廖和兵在上班过程中突发疾病,在厂内工作微信群发出“病危救命”信息无人过问,无人采取任何救命措施,被告负责人公然在法庭上辩称,廖和兵从生病请假,到发出病危救命信息,以致死亡的过程,老板根本不知道。职工突发疾病,应当分秒必争,立即组织人员送就近大医院抢救,被告不但见死不求、麻木不仁、熟视无睹,错过了黄金抢救时间。见死不救是涉嫌故意杀人。
代理人胡代国说: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被告不知道。职工在工作微信群发出病危需要紧急抢救的信息,全厂职工都知道,唯独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不知道,公然不采取抢救措施,这说明了什么?
如果被告说的的假话,明明知道不愿采取抢救措施,那就缺乏起码的人道主义及人格,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如果被告的确不知道廖和兵生病及发出过救命微信,那就证明被告在对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病以及职工的生命安全等等问题上,没有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存在漏洞,只知道剥削工人血汗钱。被告有关不知道廖和兵的生病及病危经过的事实,恰恰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一系列问题和过错。应当对廖和兵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三。
四是根据被告出示的证据:2019年5月,廖和兵的体检报告。该报告存在严重问题。
1、体检的单位是所谓的健康管理中心不是医院。据职工透露,因为被告开办家具厂,环保过不了关,工人没有办健康证。政府部门责令,需要对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体检,检查职工是否患有传染病。该次体检目的:给职工申办健康证。没有健康证,相关执法部门要罚款。这说明,案涉体检报告是为了应付检查办健康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体检。原告对该体检报告的三性及举证目的,完全不予认可。并提出了以下异议。
2、案涉体检报告载明了廖和兵的肺部存在问题,没有载明对其肝脏肝功进行过体检项目记录。
因为,该次体检被告为了节约钱,图应付检查,依法应当对职工的肝脏、肝功,是否患有乙肝、肝炎等传染病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内科心律、肺、肝脏的一般检查项目、彩超检查肝脏的大小及肝功能项目、 CT室胸部CT(平扫)双肺项目、癌胚抗原(CEA),甲胚蛋白(APP)项目、两对半定性检查项目等。其中,特别提示法官注意:要检查两对半定性检查乙肝六项指标。
非常遗憾的是,案涉廖和兵的体检报告上竟然没有其肝脏、肝功检查的任何参数记录。
为了查清争议,胡代国将自己2016年在安岳县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邮寄一本给黄金法官作参考,拟证明被告过错侵权行为所在。
以上是被告存在的过错侵权行为之四。
五是,根据招工常识,新招收的工人应当先到正规医院申请健康状况体检,特别要对肝、肺是否患有传染病进行体检。患有传染病的是不能被录用入职的。2017年廖和兵入职,被告没有要求其体检,2018年1月8日,廖和兵已经满60岁,被告不但不辞退廖和兵,反而不惧怕用工风险,不怕久走夜路遇到鬼,反而,继续用工。用工前,未进行是否有肝病等传染病体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这个所谓的“劳动合同”,表面看起来,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实际是雇佣关系,劳务关系。前述事实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廉价超龄农民工,又借口其达到退休年龄,不给其参保。法官说,事实上,超龄农民工是可以买保险的,为什么用人单位没有买?被告没有回答。
被告没有为廖和兵参保。直接导致廖和兵突发疾病无钱在就近成都医院住院,错过黄金抢救的宝贵时间。这是被告存在的过错之五。
六是,2018年1月10日开始,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一条(一)约定:至2021年1月9日止,共3年。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生产灰工”工作(岗位或者工种)。薪酬底薪+绩效制。第三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妨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从来就没有对廖和兵的肝脏、肝功进行过体检。被告在回答法官提问时也承认这一事实。被告辩称的进行过职业病的体检,缺乏证据支持。被告的行为不仅仅违约应当赔偿损失,而且属于过错侵权行为。这是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之六。
第三,赔偿的法律依据:
2017年11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请阅下列条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规定,由于被告存在上述几方面的过错。应当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是老板雇工纠纷,农民工向老板提供劳务受到侵权过错,引发的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该规定中“个人”的概念,不应当仅仅理解为一个人,两个人,还应当理解为法定代表人、法人。 因为廖和兵发病至死亡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的48小时,不能按照工亡处理,这是一个特殊情况,所以,本案的案由也是特殊情况。社保行政部门电话答复,只能按照劳务纠纷起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赔偿项目的条款是第16条和22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三,赔偿的标准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公布的2020 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