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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违法违宪应该撤销,而且2017年已有法院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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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2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没有任何一条上位法与条例剥夺业主的被选举权  就算是触犯刑法是否能剥夺政治权利 也是由法律决定 法院判决  请南充是人民政府尽快对《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该项规定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https://www.sohu.com/a/286955379_99955892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不得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四)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形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不当使用物业的;  
(五)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非法占用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的;  
(七)接受减免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收受或者索取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财物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或者有利益关系的。
    业主大会可以依法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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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0-10-12 2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传说中得物业协会不晓得成立是为了撒子

发表于 2020-10-12 23: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10-13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毛病,合理合法。大胆揣测莫非楼主具有那八项行为之一,因此成不了候选人就在这吐嘈?

发表于 2020-10-13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毛病,业委会一定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的人来做,不能把小区搞乱了

发表于 2020-10-13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没毛病

 楼主| 发表于 2020-10-13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塞北微风 发表于 2020-10-13 08:42
法毛病,业委会一定要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的人来做,不能把小区搞乱了

任何法律中都没有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款  除了重大刑事案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  根本找不出 国务院没这个权利所以《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限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住建部更加没有这个权利  为啥规则前面要加指导  指导是个啥意思  有没有强制性 有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才有这个权利  

你说守法拿肯定是按 法律规定来办    首先 要分清楚 这个业主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是个民事性质  还是行政性质    如果是行政性质 那个 就只有立法才能剥夺个人权利   如果是民事性质 那就只能是指导意见   而南充把  这项 直接拿入了《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这就变成了行政法规

品行不端正  参加选举 能被选出来???老百姓是傻瓜   业主头脑有问题 选一个品行不端的人了来左右自己生活环境

请求解释?   

事不辩不清,理论争不明   

国家未来社会的进步就应该有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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