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 当事人景小燕、何光继(申请执行人)2015年与朱春山(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的情况作如下汇报: 通江县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就案外人马献任提出执行异议,通江法院驳回异议请求,可是通江法院要求申请人提起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中院作出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符合异议之诉。通江法院后来分别作出多次裁定,其中2019年10月18 日所作(2019 )川1921执异49号裁定书,申请人向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期间(2020年6月22日作出川19执复26号裁定书,2020年8月31日收到此裁定书),通江县法院在2020年7月16日又作出了(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2020年8月18日收到此裁定书)“中止本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其裁定书上救济途径载明: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在一个案件上,中级人民法院还未作出裁定之前,通江县法院为什么可以又作出与原来所作出的大体意思一样的裁定书?同一异议可以反复出裁定呢?((2019 )川1921执异49号裁定书、(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居然在事隔三年之久通知申请人领取裁定书,同时载明景小燕、何光继未答辩,天大的笑话,马献任提出异议后,经过开庭,除朱春山未到庭外均到庭,通江法院有判决书,二审驳回诉讼。 二、一个案子时间间隔3年之久对案外人作出两次不同的裁定?2017年6月13日通江县法院出具(2017)川1921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案外人不是该笔工程款的承受主体,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马献任的异议请求。到期案外人马献任和东营鹏远公司均没有提出上诉。可是在2020年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还在受理之时,案外人马献任难道又提出异议?通江县法院居然还可以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 三、这次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时,通江县法院可以不给当事人(申请执行人)送达任何资料和通知?居然恬不知耻说申请人景小燕未作答辩。是我放弃了权利还是你剥夺了我的权利?你法院什么时间发过通知?什么时间打过电话?什么时间传过言带过信? 四、(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通江县铁厂乡人民政府应支付被告朱春山承建的人畜饮水工程款20万元。是依法冻结,可是时隔五年多,凭什么就可以中止执行?什么是依法冻结?请法官解释一下?难道你是搞儿戏?法律的尊严到哪儿去了? 五、通江县法院作出(2020)川1921 执异75号裁定书,“中止本院(2015)通民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裁定书含糊其辞,又是在故意为难当事人,当我们提出再审时,法官们说莫法这样整,当我们提出民事诉讼时,他们也觉得不对,此裁定书中只有这两种渠道,难道要我另找途径?法官故意为难申请人,申请人收到75号裁定书后,法官让我们走审判监督程序,正走审判监督程序时又叫我们修改诉状,让我们走异议之诉,正去立案时又要我们走其他程序,表面上提出在照顾我们。最后在立案庭以一般民事诉讼立案,而且还要我们交纳4000多元的立案费,这本身就是一个执行案子还未结束,还要这样重复收费?这可是当事人的血汗钱呀!谁能过问无理的法官,我一定要向其举报法院法官滥用职权问题! 此致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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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通法政宣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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