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政法 教育整顿试点领导小组的一封信 控告人:梁斌,男,生于1973年12月16日,汉族,四川宜宾市高县人。 一、控告的问题: 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乱作为、不作为,不执行她亲自主持控告人和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二、基本情况: 1、控告人与本案的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经高县人民法院罗场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余发均于2017年11月1日前支付原告梁斌本金150000元,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合计16065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川1525民初1123号)。2017年11月1日调解协议到期,被执行人未还款,2017年11月3日反映人申请强制执行,四川高县法院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2、2020年元月03日在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借款本息共计218050元)并申请解除除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9)川1525执恢23执四执行裁定书之外的法律诉讼和执行请求,2020年元月03日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余发均确认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共借款本息218050元,并对按时还款与不按时间还款利息计算作了明确的约定,并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要求。 3、2020年6月23日四川高县法院依据(2017)川1525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截止2020年6月23日梁斌共实现债权185830.68元,减去执行到位的23601.68元,2020年6月24日执行转款到位162229元。 三、四川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乱作为、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1、2020年元月3日控告人与本案被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法官、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明确了截止2019年12月31日本息共计借款本息218050元,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和解协议对本息的计算方式,截止2020年6月23日借款本息243198元。四川高县法院2020年6月24日执行到位162229(截止2020年6月23日执行到位185830.68),两者相差80969元(243198-162229=80969).就对本案裁定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请问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还有80969元为什么不予执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法律效力何在? 四、请求事项: 请求上级政法领导督促四川高县法院依据高县法院执行局局长主持控告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执行本案。 控告人:梁斌 2020年 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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