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一、前(93)届县政府在没有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指明要把土地管理员全部清退文件的前提下,把我们这120名在我县初始组建土地管理局、县政府行文从县农业局调配到土地管理局,并依法委派、持证在岗、更要依法安排入编进“乡、镇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序列”的第一代土地管理员、工作老手全部清洗“出局”,另外安插238名有背景的新手代替我们上岗,并纳入了编制。这不仅是对我们的政治迫害,更是全国国土系统有史以来,唯一的一件人事腐败案!
二、当今市政府对我们长达七年多的维权投诉至今不但不给我们一个法理性的答复,却在今年四月由市人社局出面,仍把我们按“乡镇临聘人员”解决困难补助对待!市政府的这种作法,是典型的慢作为、乱作为!我们对此是异常的愤怒:市政府领导们心中还有法律、公理、良心吗?
三、我们强烈要求:
1、市政府必须依法、依理、凭良心还给我们一个公道!
2、市政府至少应该站在“纠错”的立场上,就解决我们的社保、医保及经济补偿事项,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因为在1992年第一届县国土局在经县政府同意后,是给我们解决了养老保险事宜的。(但前93届县政府没收了这120万养老基金)
四、我们坚信:在简阳辖区内,我们第一代土地管理员决不应该是在大白天都要打开电筒,借光前行;党关爱人民(尤其是关爱老年人)的阳光,一定会照亮我们现在栖隅的阴暗角落!!!
再次奉送市政府领导们一句至理名言:上如水,厚德載物!
切盼各媒体、网站为我们这批老人伸张正义!
四川省简阳市第一代土地管理员代表
袁万松、宋世宣
何永权、鄢邦俊
附:有关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法规及政策文件摘录
1、中共中央、国务院(1986)7号[秘密]。第四:“乡、镇一级,可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
2、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监)字16号:“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在各级落实乡镇编制中一并安排,不
一定再增编增人”。
3、川委办(1988)第9号《四川省编制委员关于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使用范围意见》。“第一条:区、乡、镇党政机关人员编制的使用范围包括区公所、乡、镇政府的正、副区、乡、镇长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计划统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4。四川省士地管理局川土管发(1985)001号:“四、区、乡亦应由县政府委派土地管理员”。
5、省国土局川国发(1987)505号,第三条第2款:“关于土地管理员的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内干部行政编制内安排解决”。
6、川府发(1988)35号,第三条:“……川委办(1988)9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纳入乡镇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序列”。
7、川办发(1990)17号,“五、乡、镇土地管理员要按照川委办(1988)9号文件的规定配备”。
8、川委发(1991)24号,第七条:“…乡镇(街道)土地管理员属于乡镇政府机关人员编制序列,未配齐的应尽快配齐······”
9、(一)1989年11月15日,省人大七届常委会第13次通过的《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乡(镇)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二)、1995年6月26日,省人大八届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办法》,对土地管理人员的设置,也作出了同样规定。
10、中共简委发(1982)65号【急件】
第六条:“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实土地管理人员:在专门机构未成立前,……各区要固定一名非编制建设助理员、各公社由经营管理员负责土地清理、农房建设、村镇规划等日常工作”。
11、简府发(1986)48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以县农业局土肥站为基础,加上农房办的土地管理人员,成立简阳县土地管理局(属二级局)作为县政府依法统一管理全县土地的职能机构,设在农业局内”。
12、简府发(1986)168号:“…...区、乡(镇)土地管理员由县政府委派。”
简阳市第一代土地管理员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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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简阳市国土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9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