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园新星幼儿园问题”对教科体局的质疑
南部县教科体局领导您好
我们看到教科体局关于“麻辣社区”反映五所幼儿园实名举报“南部县北师大新星幼儿园非法招生”一事的处理回复有如下疑问,请解疑:
一、回复中“第一条(一)南部县新星动儿园属正常迁址”该非法园(对不起,不能与各位领导苟同,实事求是该园属非法园)属正常迁址,何为“正常”?正常在哪里?在教科体局沟通会议上被告之:该非法园迁址原因是涨大水要淹该校舍,所以要迁址。那么请问
1〉因为涨大水被水淹,以此原因移址应该在原地址附近。从黑水塘移到现地址中间跨越度达1.5公里,难道1.5公里范围内房舍都要被水淹?而这1.5公里距离中间就有3个幼儿园:龙舟幼儿园、幸福幼儿园(公办)、金太阳幼儿园。请解释为什么没移址在原地址附近?
2〉该园移到现在位置等同于重新设点,按照最新法规政策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第七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的布局规划相适应。→以该非法园为中心500米为半径范围内有8家幼儿园(都在正常招生行课):龙腾幼儿园,育红幼儿园,炘语幼儿园、金太阳幼儿园、幸福幼儿园(公办)、龙舟幼儿园、智力幼儿园、蜀北幼儿园,按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需求,幼儿园设置数早已超过应正常规划数量,这几家幼儿园里也有到现在都没有证的幼儿园,年年都在向上反映,领导也说要处理,而现在不但没处理,还光明正大强行为非法园正名,以前没动静就是为了等到今天混水摸鱼吧?但是现实中这8家幼儿园难道满足不了周边幼儿入园需求,有幼儿没学上吗?请问该非法园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吗? 教育资源配置合理吗?这样情况下民办教育能健康发展吗?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教育发展的需求相符合吗?
3〉根据《2019年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3.1.3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500m。→该非法园与周边园直径(不是半径)均在500米之内,与龙舟幼儿园直径不到200米。(宜为300m~ 500m中的‘宜’应该是针对如大城市入学高峰期幼儿园满足不了幼儿入园需要的情况下适用的,不知理解是否欠妥,望指正)该非法园符合设置距离条件吗?
3.2.2新建住宅区应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的住宅小区应配建幼儿园一所。→首先是是‘新建小区’其次‘小区人口达到1万人’最后‘配建一所幼儿园’是配建=新建,该非法园设置符合相关条件吗?
3.3.2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而该非法园与南部县明珠医院相邻,请问在此处设点符合本条要求吗?
二、回复中“第一条(二)中说关于该非法园情况,于5月8日接到龙舟幼儿园举报并责令停止,于5月14日局分管领导带领相关股室及管理单位人员到该园实地检查,未发现有学生在园,间接表达该园被责令后就未开园了,而实际是该非法园除了5月14日检查未开园,其他时间均正常开园一直到现在,真不能理解这样含糊其辞组织表达,用意何在?综合该事件整个过程[该非法园在装修期间龙舟幼儿园多次向教科体局领导反映都没有结果,直到开园后,在龙舟的强烈举报下展开应付性的作为,在回复中领导将该非法园的恶意招生行为(有招生广告图片)更改为免费体验活动,在前期举报过程中也是东拉西扯强行为该非法园正名、合法化 ,而且更匪夷所思的是在明知该园属非法情况下教科体局竟然像抢时间一样于5月27日上党委会并通过了该非法园迁址属正常,典型的官官相护、官僚主义。这一操作如此胆大包天,摆明了知法犯法为该非法幼儿园充当保护伞,不惜破坏国家职能部门的权威性,破坏社会教育秩序,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只想问一句:如此胆大为哪般?利益的驱动,有钱能使鬼推磨啊,该非法园竟然能让政府职能部门为其服务,不知该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有没有考虑过这样做对得起国家和人民对你的信仼吗?不怕被绳之以法吗?并且对于该非法园迁址在党委会通过的公示书,怕见光一样被贴在教科体局院内,这样的公示不知意义何在?(公示的意义: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是要让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公示的过程与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众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所认可的)而遮遮掩掩的在教科体局院内进行公示(官僚的权辖范围之内,最稳当)有透明度吗?有公平、公正性吗?有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吗?更别说是群众认可的了,这是明明白白的暗箱操,官僚主义的以权谋私操作。斩钉截铁的站在以该非法幼儿园利益为中心立场上开展一切工作,不得不再次让人怀疑该非法幼儿园是不是教科局领导开的哟,要不然怎么会枉顾法纪,滥用职权,如此大胆的违规违纪来维护该非法园?]
针对5月14日此次检查可不可以这样理解,领导为该非法园合理安排后,通知该非法园5月14要来检查放假一天,为什么安排在5月14日,接近周末,把对该非法园因无故放假在家长心目中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他们这些一系列运作的逻辑。如果不是,原闻其详,请客观如实。
三、回复中“第二条(一)称该园已解散和妥散安置幼儿”这一条回复真让人纳闷和气愤,在第一次正义媒体曝光该非法园及网友对教科体局领导不作为提出质疑并要求给予解答,因理亏词穷教科体局领导并未回复。第二次正义媒体将五家幼儿园联名举报信公布并引起广大网友关注后,教科体局应该立即在背后用了一些手段对五家幼儿园中有的幼儿园做了一些什么吧,然后才在星期五(6月5日)召集六家幼儿园(含非法幼儿园)开座谈会沟通,而实际过程:无视龙舟反映该非法园的不合法之处,且在当前疫情下处在无监控状态,隐患很严重,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结果:闪烁其词的表述因为已经通过局党委会(利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威性压制大家)故该非法幼儿园迁址属合法;该非法幼儿园属“三无”幼儿园,在未取证前不得开展招生开园工作,并定于第二周星期一(6月7日)遣散幼儿,并要求向家长如实说明遣散原因该园为“三无”园,非法园园长肖科表示接受。同时教科体局要求我们各园做好相应返回幼儿上学的接收工作。
然而在6月6日被通知要求我们几家幼儿园在6月7日早上7:30到该非法幼儿园参加活动,而到该非法园后并未看到该园遣散幼儿,而是在教科体局的安排下与非法园长肖科关于遣散幼儿的相关工作谈条件,肖科要求龙舟和蜀北到该非法园做幼儿遣散工作,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该要求真是嚣张至极,当时龙舟和蜀北就给予了严厉的否定。第二天6月9日,5家幼儿园只有龙舟和蜀北接到四小领导雷主仼转发的教科体局通知,要求到该非法园接回以前在幼儿园上学的孩子。当时龙舟与蜀北反馈信息不会去非法园接孩子,因为孩子走向我们不能做主,尊重家长自主权,孩子要回来,我们欢迎并在幼儿园门口接她们。反馈信息后陆陆续续接到通知反复要求去接孩子,而且说该非法园已做好相关工作,家长和孩子都在等我们。在无赖的情况下我们来到了该非法幼儿园,而我们来到该非法幼儿园看到幼儿在教室正常上课,同时一进入该非法园我们就受到了家长的攻击,我们懵圈了,什么情况,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根本不是通知说的那样,肖科根本没有按星期五会议决定的如实告之家长遣散原因,而是告诉家长其非法园‘新星幼儿园’迁址在教科体局己通过并在公示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教科体局的公信力为其正名),是龙舟和蜀北无理要求以前孩子回园的,其说法故意引导家长对龙舟和蜀北产生愤恨而攻击我们,其意在借用、蒙蔽不知情的家长来挠乱秩序,原来是这样,后在我们向家长说明情况后,家长情绪平静下来并提出应该有教科体局关于解散该非法园的相关文件和通知或告示才符合程序,家长一说,提醒了我们,对呀,遣散程序我们不知道正常,但教科体局不知道就不正常了。只能证明教科体局相关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不但大力维护该非法园,而且强行利用该非法园对合法园进行打击报复(因为我们申明很多次这种情况下不适宜来该非法园,而且他遣散行为与我们无关,但还是被强行要求过来,迫于权势,我们不得不来)。当天我们对于肖科的无诚信的,随意污蔑的行为和肖科未遣散幼儿反馈给教科体局,请求处理,但到现在都没有动静。而且该非法园到今天都一直在开园,未曾停止,怎么就成了“已解散幼儿并妥散安置”?请解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这是典型的官商勾结打击报复啊,这样黑白颠倒,教科体局是有多黑,是谁把一个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搞得这么黑,他的背后勾结的又是什么权势,我们想只是教科体局里面的腐败份子还没有这么大能力吧,这样继续下去,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国家的威严形象,终将被这些蛀虫蛀垮,这样,南部还有正常的教育秩序吗?
四、 回复中“第二(二)按照相关规定,公示期有问题反映的,在相关问题整改到位后再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正式备案”请问按照法律法规标准,不是官字两个口的标准,整改到位了吗?
五、回复中“第二条(三)县教科体局召开了问题反映单位龙舟,蜀北等五所幼儿园举办者会议,对反映问题逐条进行沟通分析,已消除了疑虑”已消除疑虑请拿出依据。谎话连篇,这种品质还能呆在政府职能部门,化钱买进来的吧。
六、回复中“第二条(四)举一反三,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和民办学校举办者教育引导,强化依规守法意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稳定大局”。根据实际发生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怪象,强化依规守法意识的人到底应该是谁?
教科
综其所上请相关领导给予合理解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