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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本仁术”,自古以来,医生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履行着“治病救人”的崇高职责,享有着“白衣天使”的盛誉。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权利意识的高涨和法制秩序的建立,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医患纠纷由单纯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正逐渐转化为患者与人民法院的矛盾、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兼顾医疗机构的运行发展权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1年3月,在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子宫癌的蒋碧华万万没想到,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因“不负责”,导致5旬的她患上了“尿毒症”。然而,四川省遂宁市中心医院面对四川华大司法鉴定,不仅没有愧疚,相反,这10年来,还联合相关部门百般抵赖,让她身心倍受煎熬。
蒋碧华十年索赔路
蒋碧华因病在遂宁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由于市中心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她患尿毒症,每周要三次以上透析才能保命,初、医患双方数次紧张、急烈地协商,院方均不承认错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期间数次惊动市卫生局、公安派出所,事态有扩大趋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便依法向船山区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船山区法院依法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遂宁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同时认定以平均寿命为界,鉴定出后续治疗费。据此,依照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请求贵院依法判定蒋碧华后期治疗的期限为25年,而不是5年。
蒋碧华每次透析下来身体特别虚弱,就象死人一样,根本无法行走。但是法院在判决时还让当事人坐公交车去回医院。每次2元钱的车费,太不负责任了.
身患尿毒症对蒋碧华、蒋碧华家人和社会均是巨大灾难(根本找不着肾源),蒋碧华说:她已向遂宁相关法院反应后续治疗费年限问题,这不仅是博得同情,更有法律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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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碧华医疗事故依据
2014年,受害人蒋碧华向四川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受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鉴定委托书,对遂宁市中心医院蒋碧华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
1.遂宁市中心医院在对蒋碧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入顺铂未进行水化治疗、入顺铂后水化不充分、术后肾功监测不到位及抗生素使用欠妥而致其肾功能损害的过错,应负大部分责任,建议参与度为90%。
2.蒋碧华目前双肾功能重度障碍属三级伤残。
3.蒋碧华生存期需长期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等肾脏替代治疗,目前每月需血液透析12次、血液透析滤过1次、血透监测13次,具体年限建议不超过中国目前平均年龄。
2015年,针对遂宁市中心医院抵赖医疗过错,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关于蒋碧华诉遂宁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所已于2014年11月24日出具华大司鉴所[2014]临鉴字第1794号鉴定意见书。并对相关问题再次说明。蒋碧华双肾损害有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等肾脏替代治疗指征,后期的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等肾脏替代治疗的具体调整需根据其身体状况而相应调整。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关于其后续血液透析的相关费用已做出一个参考性的评估,其送检资料中显示其实际血透过程中尚有低分子肝素钙注射液、肝素钠注射液、注射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蔗糖铁注射液、注射用左卡尼汀、空心纤维透析器、安全线血液透析用管路、空心纤维透析器等血透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此类费用确系实际发生的,但法医临床学鉴定无法做出准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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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十年能治尿毒症
尽管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相关审判法院对遂宁市中心医院“不负责”虽无法辩解,但船山区人民法院、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均有法不依,对该案的赔偿时间及相应的赔偿金额大打拆扣,只判遂宁市中心医院赔付5年的治疗费用。
“5年能治好我的尿毒症,谁能打包票……”这让受害者蒋碧华气愤不已。蒋碧华向记者透露:2014年7月8日,在船山区政法委夏主任的协调下,船山区法院曾副院长、伍副院长、邓毅法官,接待了举报人。伍副院长说:“主要考虑今后药品、物价上涨,如果要全判,你能保证今后不再找医院和法院闹吗?”举报人答:“能”,伍副院长说:“你回去写个保证和申请交到法院”。当日下午便将证明与保证书交到邓法官手中。综上所述,遂宁市两级法院有法不依,滥用公权力判案。即亵渎法律又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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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案,相关法律人士提出该案审判中所出现的问题:
一、非法请示,违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区法院先后两个承办法官邓毅、陈旭均称判决后治疗费十年和五年,系市中院指示的。《民事诉讼法》确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两审终审原则,一审法院请示中院判案不仅违法而且在事实,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二、有法不依,滥用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 “……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表明举报人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有充分且具体的法律依据。相反,区法院,依据举报诉讼请求,在诉讼程序中就后续治疗费经双方协定且经法院对外委托了司法鉴定,就应当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并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无论判五年还是十年都违反了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
三、两级法院聪耳不闻举报人的申辩。
举报人将相同性质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42中民终字第11726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参考判例给两级人民法院时,他们称:“中国不是判例法”。
遂宁市中心医院八宗严重不作为?
“谁愿意医疗事故发生在自己身上?而且是尿毒症……”经过10年来的身心煎熬,目前仍在做透析的蒋碧华在咨询过法律人士后,对遂宁市医院提出八宗不作为:
一、遂宁市中心医院违反医疗相关法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工作人员极不负责,严重失职,导致病人肾损害医疗过错事实。在损害发生后,医院未尽注意义务,不仅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逆转或最大限度减低损害,同时,错误使用肾脏损害药物,致使损害进行性发展,最终导致病人肾脏不可逆的严重损害(尿毒症)。
二、侵犯病人知情权。在未告知病人药物副作用的前提下,使用肾毒性肿瘤化疗药-顺铂。在医患沟通书、化学药物治疗知情同意书中隐瞒其重要副作用-肾毒性,剥夺病人知情选择权。
三、违反医疗操作规程。在顺铂使用过程中,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顺铂一次使用100 毫克为大剂量使用,按照操作规程在药物使用前后应进行“水化治疗”以加速药物排泄,消除药物对肾脏的损害。使用导致了肾毒性药物在肾脏的蓄积,直接导致病人肾脏损害。
四、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未尽到注意事项义务,医务人员严重失职。未按照顺铂使用要求,在药物使用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观察。医院未进行常规的肾功能等检查,未及时发现问题,在整个住院期间及出院医嘱未对肾功能作出诊断,未向病人告知,导致病情蔓延恶化。
五、违背医疗法规。违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惠者身休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导致肾脏损害后,医院未采取任何必要的、积极的有效措施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导致病情不可逆恶化。
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滥用具有肾毒性药物。
1、滥用肾毒性抗生素。违反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卵巢手术为清洁手术,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的器官。手术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即使要预防性给药应遵循“接受清洁手术者,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接受清洁一污染手术者的手术时预防用药时间亦为24小时,必要时延长至48小时”。医院在病人已经发生肾功能损害前后(入院后的3月2-4日,每日6克; 3月8日-16日每日6克),长期大量滥用具有肾毒性的头孢西丁,直接导致肾脏损害进行性加重。
2、错误使用肾毒性利尿剂。违背顺铂使用书,顺铂使用书中明确告知:“顺铂使用期间,由于其它具肾毒性或耳毒性药物(例如头孢菌素或氨基甙)会增加顺铂的毒性,需避免合并使用。禁用诸如速尿等利尿剂以增加尿量”。医院在病人导致病人肾脏强害后无尿时2次使用呋塞米(速尿),直接加重肾脏损害。
七、违背职业道德,当医疗损害发生后,病人及家属按照正常程序向医疗机构提出诉求,机构管理干部人员,素质极低,毫无职业道德,态度恶劣,不仅不积极、妥善处理病人诉求,反而推诿、谩骂病人及家属。
八、遂宁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蒋碧华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损害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综上事实,病人2011年3月1日入院时肾功正常,住院第8日手术,当天出现少尿、无尿、水肿等急性损害临床症状,3月17日B超检查:残余尿测定,排尿后膀胱无尿;手术后至出院未做肾功检查:医疗损害(医源性肾脏损害-急性肾功衰)事实清楚。在肾脏损害后医院不仅不积极纠正问题,反而长期、超剂量错误、滥用肾脏损害药物,致使肾脏损害进行性恶化,导致不可逆损害,目前病情发展为危急阶段的过程清楚(华西医院病历证明),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无可厚非。
蒋碧华因治疗肾脏损害-急性肾功衰,工资收入没有了,蒋碧华还有一位70多岁患精神病的母亲,父亲已去世,需要赡养,现一直在遂宁市精神病医院治疗长住。蒋碧华丈夫何有伟系部队转业回地方的军人。现已下岗多年,因要照顾蒋碧华无法去打工挣钱,当地民政部门了解情况后,给蒋碧华低保户家庭照顾。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蒋碧华儿子大学毕业到现在还未找到工作,由于有时要照顾蒋碧华还在家待业。遂宁市中心医院应赔偿因治疗肾脏损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和失去的误工损失。由于遂宁市中心医院的重大过错而肾脏损害,给蒋碧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每天不得不吃药打针,承受肉体痛苦身心崔残;而且还得承受疾病的折磨,还要与家人保持距离,无法与丈夫女儿亲近,承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这是金钱所难以弥补的,遂宁市中心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