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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强调生命尊严受保护,为未来探索尊严死制度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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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5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过先后7次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下称“民法典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有望获得通过。这次民法典草案中加入了“生命尊严”有关表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曾全程参与民法典草案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称,“生命尊严”包含三个方面,一个就是生的尊严,一个就是活的尊严,还有一个是死的尊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啸对界面新闻表示,实际上,“生命尊严”并不是一个新的提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草案中提及的“生命尊严”就是对宪法这一规定的落实和贯彻。
“在‘活的尊严’方面,如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法律上是禁止的。”程啸说,因为一旦允许这么做,后果将不堪设想,可能会发展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违法犯罪产业链,甚至可能出现绑架他人割取器官等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生命权,损害生命的尊严。
程啸表示,在“死的尊严”方面,主要是涉及到安乐死的问题。安乐死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就是采取积极的方式给垂危病人如注射毒剂,而消极安乐死就是停止救治,如对垂危病人切断全部治疗措施听任其死亡。
“目前,世界各国在安乐死问题上主流还是否定的,因为安乐死的弊端太多了,我国也不承认,但是我国医学实践中正在积极发展缓和医疗,本身也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他说。
程啸指出,维护“生命尊严”并不是从人对自己生命的积极主动支配角度来考虑,更多的是从一种消极的防止侵害角度考虑,也是从最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角度出发。如缓和医疗的方式,不是像安乐死那样积极主动加速患者的死亡,也不去无益地延缓死亡,而是通过解除痛苦等多种方式,使那些不可避免地走向死亡的患者,能够尽量舒适的、宁静且有尊严地死去,这实际上充分体现了生命的尊严。
在中国,缓和医疗又被医生称为“姑息医疗”,两者常常交互使用。“姑息疗法”指的是暂时减轻患者疼痛而不能消除病因的一种治疗方法,常被用于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在治愈无望的前提下,姑息疗法主要是控制和缓解疼痛。
界面新闻注意到,今年全国两会,关于安乐死是否写入民法典也引起热议。据新京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马一德建议,在生命权“生命尊严”条款中,应对安乐死作出具体规定,“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
不过,很多学者也对安乐死写进民法典持反对的态度。程啸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对安乐死制度承认的还很少,主要是因为安乐死与人们的基本价值判断有很大冲突,如中华民族的传统是对自己的亲人要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不会轻易放弃,而且安乐死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端太多,不容易控制和彻底消除。
“在起草民法典时,大多数民法学者并不认为规定‘生命尊严’就是认同安乐死,也许随着未来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安乐死会有新的认识,到那时可以理解为‘生命尊严’规定包含了安乐死,但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程啸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周友军对界面新闻表示,民法典草案第1002条中关于“生命尊严”的提法,或许暗示了我国应当探索如何保障人们“有尊严地死去”的制度。不过,这只是为未来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基础和讨论方向,并不能认为这一条中已经明确认可了“尊严死制度”。
周友军说,“尊严死制度”涉及的问题很多,尤其是涉及到刑法,也涉及到如何避免该制度被滥用,因此这一制度的确立应当谨慎,而且要在全社会达成共识,目前民法典之中不宜作出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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