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针对《东兴区永兴镇闻家冲村和玉河沟村村道“畅返不畅”整治工程施工》的比选项目,违规比选及不遵守法规强没收投标保证金。特向贵单位汇报如下:
当日(2019年10月23日)比选现场出奇般异常,四个标段居然只有四家公司参加,以往这样的项目四个标段至少30到50家公司参加。看此情景我公司投标人员感觉此标不正常本想离开,但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标秩序,未按比选文件上的要求提交了一份不完整的比选资料,结果工作人员不仔细审查,居然通过,且让我公司中标。并迫不及待的现场签发了中标通知书,限期两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及民工保证金并催促签订施工合同。按比选规定中标通知书2~3个工作日签发,施工合同签订及缴纳保证金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完成。
对于以上异常情况我公司非常重视于2019年10月24日派遣项目经理前往永兴镇在业主方代表、村干部的陪同下实地考察我公司中标段施工现场,发现原有路面宽度与要求施工宽度相差极大,实际土方量与清单土方量不符。此标段还存在大量的坡坎,挡土墙的实际方量与清单方量相差甚大。更重要的是一旦施工会占用原路基周边的山地和农田而在招标公告中没有相关的说明,现场寻询问及驻村干部所得到的回答是临时协调。 鉴于此标段清单工程量不实,征地占地范围不详施工图纸未出,居然就通过比选方式进行盲目公开招标,这完全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于2019年10月25日我公司项目经理再次来到永兴镇与业主项目负责的领导丘镇长洽谈相关事宜。我方项目经理明确表示我方在投标时未附安全员继续教育资料,不符合建设工程投标相关规定,不具备中标资格,不能履行中标规定。丘镇长告知既然中标必须履行,并如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工保证金及签订施工合同,若逾期将按相关规定没收比选保证金。随即我项目经理就招标合同提出质疑:
一、合同既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双方应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合同。但永兴镇人民政府不能本着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的原则;将该项目合同的霸王条款强加给施工方。
二、专用合同条款合同中,第六条6.2款本工程采用中标总价包干结算。根据现场的实地考察、图纸对比,挡土墙量、土方量等严重不足,此工程项目不具备总价包干合同的条件。
三、第九条9.1款“甲方应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给乙方。”合同支付条款不明确,不符合招投标法规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实施条例》中“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不得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规定。国家层面三令五申的禁止垫资和拖欠,但贵单位依旧罔顾法规。
四、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九条9.1,“每次拨付款项时施工方必须提供正式的发票(内江市东兴区税务局出具)。”国家财税[2016]3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都应自行开具发票。试问当地税务局如何出具发票?
五、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九条9.3.1中质保金额度为,工程决算价的5%。该条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该办法中第六条也明确指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
针对以上五条丘镇长没有明确答复。我项目经理认为有违合同法第52条第一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 因此我方项目经理拒绝签订合同。
于2019年10月29日业主方来函催促缴纳履约保证和民工保证金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赶到永兴镇镇府递交了回复函和业主方项目负责人丘镇长就违规招标及合同条款再次洽谈但业主方仍未就相关违规事宜给予明确答复。在此之间我公司也多次电话联系,业主方一直没有答复。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按正常程序我公司向业主方递交了“关于东兴区永兴镇闻家冲村和玉河沟村村道“畅返不畅”整治工程比选项目违规的报告”。业主方于11月6日下午不与我公司任何协商,称按相关规定强制没收我公司的比选保证金。业主方既然懂按相关规定没收比选保证金,为什么不能按相关规定执行整个 比选工作的全套流程。
在此我公司认为业主方在技术资料不完备、方量未核定、征地占地未完成、资金没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就不应该进行招投标。更不能在我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没收保证金。
作为一级政府修路造福百姓是好事,但是政府领导不能为了自己的政绩,视法律法规、政府投资条例、国家财税文件如儿戏,拿企业作自己的垫脚石。
在我方项目经理与业主方负责人丘镇长和陈书记的洽谈中问及工程款怎么拨付,他们回答是不知道,有了钱才拨款,没钱就不支付吗?既然业主方没有筹备到该项目资金明目张胆的要求施工方垫资修建,更甚的是垫资修建好了,拖欠还没有期限,没钱就一直拖欠……“依据第712号《政府投资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这不是违规招标吗?这不是赤裸裸的陷进吗?弃建设工程法规而不故;弃招投标实施条例而不理;弃企业的生存不管;凌驾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之上。试问此合同相关人员到底是咋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有专用合同版本为什么不用?
企业要生存,就要控制风险。2019年10月30日务院清欠办明确规定工程款不得拖欠。在项目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不能把资金压力转加给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能无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利益,让如履薄冰的企业有生存发展的空间。
在此监察部门领导恳请您们体谅一下我们企业的苦衷,十几万是全公司全体员工几个月的薪酬,说没收就没收是不是我们弱小,业主方有权利就霸道。业主方有权我公司有理,因此我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程序依次向东兴区交通管理局、东兴区发展和改革局、东兴区信访局、内江市信访局、递交了此项目的相关报告。现将此项目实际情况汇报给贵单位,望贵单位调查核实。恳请纪委监察部门为民作主;为我公司做主;给建筑企业一个公道!
2019年11月 9日
该报告于 年 月 日收到,我单位知悉以上情况。
签收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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