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
举报人2019年6月购置方圆房地产一处房产期间发现该小区开发商偷税漏税、小区物业公司强制乱收费,经多次举报政府部门不作为。
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强行、私自,将建筑规划内的道路,消防通道,划分成停车区,以每月100元或一次性交满全年1000元的方式,将全体业主公共道路出租。该公司未经业主委员会,街道办,房管局,物价局,地税局,有关部门审批,强行、私自,出租。侵害全体业主利益。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车位、车库的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该公司违法收取业主停车费未开具国家规定票据,涉嫌偷税漏税、未经物价局定价,备案,许可,涉嫌违法经营,未经房管局规划审批,涉嫌侵占公共资源。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未出示相关许可证,公告、公式,涉嫌欺诈。该公司长期以来收取停车费用占为己有,未用于全体业主福利。进行公告、公式用途,涉嫌非法获利。阻挡,刁难,业主正常出入小区,逼迫交取费停车用,涉嫌强制交易。
举报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巴中市市委书记信箱,南江县县委书记信箱,房管局实名举报至今未有工作人员出面解决。举报人通过(四川麻辣论坛账号552772136)房管局回复如下图
在此我有几点疑问
第一,该小区开发商至今未能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是否偷税漏税?当初是谁批准该小区验收合格的,房管局做了什么工作?建房税都没完成,又是谁批准房屋修建售卖的,现在导致福源宜家业主不能办理房产谁负责?
第二,法院审理判决执行都一年之久了。什么时候能处理完毕。法院威严何在?
第三,该小区开发商这个明显的偷税漏税各位领导视而不见,国税,地税,国土局还起诉了开发商。就是因为不完税。为什么没有单位彻查。难道有官商勾结?
第四,该小区行人消防通道,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拦截,阻挡、物业有什么权利私设门禁。
第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业主开车回家,必经行人消防通道。物业公司无权进行拦截。即使业主要停放车辆也该进入停车场(开发商在房管局备案手续齐全停车泊位停放,产生费用)提供服务以后。在收取停车费用。
第七,当争议双方达成不了共识,索要收取一方应该主动出示合法手续(房管局产权证、证上有明确规定,房屋面积,绿化面积,公共区域面积,消防通道面积,行人道面积,停车泊位区域面积)
第八,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此感叹我们的职能部门都是纸老虎?国税,地税,住建,房管,法院,公安。如此藐视法律法规的行为,政府部门视而不见,一味纵容包庇,只会让百姓对政府失去信任。让腐败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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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南江住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2月6日回复,内容见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