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 报 人:冉灵
身份证号:510107197002062646
户 籍 地:成都市高新区芳华街21号2栋4单元一号
联系电话:13666288566
投诉内容:新津县普兴镇派出所包庇家暴打人者唐发忠,行政不作为
事 由:
唐发忠是新津县普兴镇骑龙村五组村民。现在杨家湾五峰村娃娃口承包经营鱼塘。
唐发忠与冉灵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唐家为达到侵占女儿征收补偿款,妻子冉灵和女儿安置房,另娶媳妇生幺儿的目的,长期虐待妻女、家暴,以达到妻子净身出户离婚的目的。
2019年9月19日晚,唐发忠以家庭琐事为由,发酒疯对妻子拳打脚踢,造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下瘀血。下肢破皮流血,脑袋晕胀,仅穿内衣光脚从家逃出。至今症状依旧。
冉灵脱身后借路人电话报警给110,110到达现场后,仅登记、劝解几句就离开,没做验伤和治疗等任何处理。在无家可归的情况下,冉灵不得已求助于镇政府。政府值班肖队长基于同情,私人出资50元安顿母女在旅馆暂住。
第二天,冉灵送女儿上学后,再次找到普兴镇派出所要求主持公道。派出所以已出警过做敷衍,仍然不做任何处理。
公安机关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对唐发忠殴打妻子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也不对伤者验伤和治疗,已涉嫌构成行政不作为。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color=rgb(41, 122, 204) !important]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伤者冉灵坚决要求对施暴者唐发忠依法严惩。
此致
新津县公安局
新津县监察局
举报人:冉灵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伤痕照片,软组织和头部晕胀证据需专业机构取证)
脚上伤痕
手部淤伤
脚部伤痕
脚部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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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新津县公安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30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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