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 育
教育部4月发文,清理取消了29项证明事项。
@学生
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区、市)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改为内部核查。
@老师
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办学者
取消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针对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2
就 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月公布决定,取消73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劳动者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身份证明、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不再要求提交,工作经历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的学历证明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工伤者
办理工伤登记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等,改为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劳动能力鉴定登记时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或不再提交。
3
办 税
国家税务总局3月公布取消15项主要涉及税收优惠办理的税务证明事项。
@购房、购车者
取消办理房产继承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关公证证明。
取消新能源车辆购置人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时需提供的身份证明等。
@退伍军人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办理减免个人增值税等税费时,不再需要提供退役士兵的退役证等,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残疾人
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不再需要提供残疾人证明。改为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4
民 政
民政部4月发布公告,取消24个证明事项。
@养老、社会福利、儿童福利机构
取消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申请设立社会福利机构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申请开展儿童寄养的家庭向儿童福利机构提交的部分证明材料。
@低保户
申请低保时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改为个人声明加民政部门内部核实。
@领养人
取消私自收养子女的国内公民在办理收养登记时提交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收养前子女情况的证明等。
@非内地居民
取消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交的其本国承认其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材料。
5
民 生
@药企、药店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发布公告,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证明事项涉及到药品生产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等诸多方面。以后申请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时不需要提交执业药师注册证等相关证明了,在网上就能核查。
@旅客
近日,公安部要求,对于办理乘车临时身份证明交费照相问题,要本着方便旅客、服务旅客的原则,公安制证窗口一律通过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办证人员身份,不得要求办证人员提供照片,更不允许要求办证人员到指定地点照相办理。
@海域使用申请人等
自然资源部5月14日发布《公告》,取消海域使用申请人资信证明、南北极考察活动人员身体健康证明等14项证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