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营山县城“城市双修”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山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营山县城“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和功能修补工程)项目拟征收房屋范围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南门河两岸:县城环城路34号(大华超市)至磨子街419号;走马岭河两岸:三星路81号(城南生资市场)至走马岭河与南门河交汇处,按规划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
二、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四)其他为增加补偿费用实施的不当行为。
特此公告
营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办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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