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新修订《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61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64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75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12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114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121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76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9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2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5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76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50、51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46、50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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