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得云开见月明 民警执法有保障 日前,公安部发布公告,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依照草案,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这绝对是一个喜大普奔的消息,笔者并非因自身的职业身份而产生了“小人得志”的窃喜,而是真真正正感受到:我们在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细化规范有依据 人性关怀有考量 细细品味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让更多的执法者感到踏实,有了依靠。以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虽然对于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受到妨碍和暴力侵害的,做出了相应的罚则和处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妨碍的情形、种类进行细化,也没有考量现实社会中多元化的报复方式,在现实工作中,人们很难去把握和界定何为妨碍侵害、何为打击报复,民警也多为此而黯然神伤。 而草案中就明确规定了,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下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这其中包括:受到暴力袭击的;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被恶意投诉、炒作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理的;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详细、全面的规定,准确、简洁的用词,将之前民警所见过的,所经历过的一切妨碍执法的行为囊括殆尽。有了细则和标准,执法就有了依据和底气。 除了细致入微,草案更入情入理。随着网络的发达,网络暴力的不断升级,恶意中伤、人肉搜索,成为了很多人的噩梦。针对此类侵害形式,草案中人性化的规定了“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也纳入依法保护的范围内。 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这些都是民警工作中的切肤之痛,也是时常束缚民警的情感羁绊。草案的推出,将让民警在忠诚履职时再也不会束手束脚、再也没有后顾之忧。当然更不用说草案中提出的“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的建立,更是对民警切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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