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农业银行行长刘革不懂继承法当被告,继承人跑路70日大叫苦也 民事起诉状 原告:谢玉兵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安岳县支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岳县岳阳镇奎星街182号,法定代表人:刘 革,行长,办公室电话:24526024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提供原告儿子谢远明生前银行卡上12个月的存款取款流水账信息并加盖银行公章。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理由 原告儿子谢远明在德阳打工于2018年1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谢远明在农业银行的存款卡(卡号:--)遗失。因为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赔偿仲裁,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谢远明的工资数额,需要从银行卡上获取工资存款信息,2018年3月8日,安岳县公证处给原告出具了《存款查询函》(2018)第141号。原告带着该函及相关证件,跑了二个多月多次到被告银行找工作人员、找行长,请求复制存款人银行卡上的存取款信息,但是,被告称不是存款人本人不能复制,需要公证处来两个工作人员及相关证明才能复制。2018年5月11日,原告通过邮政快递给被告申请书,表达了前述诉求。被告仍然表示拒绝。根据《继承法》相关法律规定,存款人去世,作为法律上有利害关系存款人的父亲第一继承人就是当事人,其持安岳县公证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有权请求银行直接复制谢远明银行卡上相关信息。但是,被告拒绝复制。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迫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安岳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8年5月15日附:本状副本,《存款查询函》、身份证、申请书、快递邮寄单 本状昨日已经递交安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院收到本状后,立即通知行长刘革依照继承法处理。由于银行行长不懂继承法,说什么请示上级后再作处理。目前,起诉人等待银行自己处理或者法院立案后审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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