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绵阳司法腐败案上访10年无人敢问津。请求我们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当官做老爷、对人民麻木不仁。面对事实不怕担当、敢于回应、不忘初心、以德为政。
申 诉、控 告
被控告人: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万彬违反检查职责 、徇私枉法
控告人在控告书中控告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顾万彬藐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不作为。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2月10日对控告人的书面回复是在撒谎、文过饰非。司法机关都敢是无忌惮、不尊重事实、证据,任人唯亲,徇私枉法,违反检查职责。在前期每次的回复中从不对抗诉人提出的抗诉要点(主要问题)进行书面答复,模凌两可、避重就轻、敷衍搪塞,致使抗诉人几年来长期上访。
一桩非常简单的民事案件,从一审到二审、再到三审、最后还走抗诉,司法救济途径已用完还是层层违法。
在初法院就违法立案,致使案外人(控告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资产被法院非法查封扣押,并在查封扣押期间被损毁。案外人要求一审法院对被毁资产进行司法评估。一审法院以已经评估过两次为由驳回了原告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评估过的结论也不采信,并采信了法院自己已确认作废了的另一协议作为赔偿标的。违背了当事双方的《土地租用协议》约定 。
二审法院同意鉴定,但又故意选了一家不具备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来评估,目的还是不想评估。
三审法院法官又故意穿改了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致使申请人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再审裁定有明显错误。
抗诉机关更是不顾事实、不顾证据、不顾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面前视若罔闻。
控告人认为这个背后操纵者太不简单,使司法机关一开始到结果都连环违法、枉法裁判,不是只大老虎也不可能是只苍蝇吧。因此!控告人强烈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复查。
依据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第十一条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受理、立案工作的督查指导,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控告、申诉的受理、立案存在错误的,应当指导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对群众反映的受理难、立案难、申诉难等突出问题,采取案件评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敷衍搪塞控告人、申诉人,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要求绵阳市检察院对抗诉人提出的控告事实要求精准答复,避免它们敷衍搪塞:
1、绵阳市中院在审理时是否委托过不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并采信。
2、绵阳市中院在审理时是否有违背当事人《土地租用协议》约定?
3、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民信处长顾万彬严是否讲过“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评估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无法帮你抗诉”等严重不作为的言辞?(有证据)
事 实:
1、 由开发商(绵阳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意导致的一桩侵权案件致使控告人一夜间损失几百万。后控告人(成功兔业)将开发商起诉至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对成功兔业已损失的资产进行鉴定评估,但开发商与审理法院院长莫亚林与勾结,为使赔偿降到最低,为了到达无法评估而由他们说了算的真实目的,法院故意委托无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判决生效后的2011年10月24日鉴定机构向法院承认“不具备鉴定资质”(该证据在法院10月24日的问询笔录第二页)。法院违反了四川省住建厅[2011]8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未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相关规定。2013年8月控告人依据《民诉法》第209条、第200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六)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官顾万彬从不听取抗诉人的证据、事实,也不说明理由不予抗诉,只在口头上称:“我们不懂评估资格这方面的东西,我们检查机关也没得这个职权请专家来认定评估机构是否有鉴定资格,无法帮你抗诉”等徇私枉法言辞,严重违背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更违反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审理法院严重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依据当事人双方《土地租用协议》第十条约定:“甲方需要终止土地租用关系时应对乙方的地面资产按当时的评估价值全额赔偿”(该证据在法院)。审理法院故意委托无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违反了四川省住建厅[2011]89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顾万彬违反检查职责、严重不作为违反了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予抗诉的规定。
同时第九十一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8年5月
过激会违法 不急没人管 什么世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