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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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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青川法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庭判2018年02月01日 10:13:44 来源:四川新闻网
编辑:本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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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广元2月1日讯(徐萌桧 邹宇寰)1月30日,青川地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青川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天,法庭上除了公诉人以外,还有青川检察院副检察长邓全昌作为公益诉讼人出席庭审。

该案被告人向某,因捕捞河中的野生鱼食用而使用甲氰菊酯投放至青川县孔溪河内,结果造成河中大量水生物死亡,河域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青川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对被告人向某破坏水域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人强调,被告因满足私欲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国家渔业经济损失严重,该河流目前仍然没有恢复原状的客观事实,被告负有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或缴纳资源恢复费用6800元由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修复的赔偿义务,并要求被告公开道歉。

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适用非法手段捕捞水产品,造成大量水产品死亡和水域环境的污染,系侵权行为,亦触犯刑法。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赔偿渔业经济损失375元,缴纳资源恢复费用6800元,并公开道歉。

宣判后,被告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恨不已,因为自己一时私欲而给生态环境与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如此严重的损失。自己一定履行判决义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帮助河流生态资源恢复。随后,向某立刻拿出7175元交于公诉机关,并连声道歉。

这起案件是青川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顺利审结对于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践行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青川法院也将从中总结经验成果,继续为维护社会公共和谐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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