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132|评论: 11

[民生杂谈] 请华润燃气公司解释一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9-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燃气用户:
       1、关于收取滞纳金问题,对于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燃气费用的客户,公司严格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收取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通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6日  ”

这是你们2015年对收滞纳金的回答,那么请问,我8月7日下午6点多收到欠费短信,今天(也就是9月4日上午)去交费,时间没到一个月吧,为什么收我违约金?我是预充费用户,你们的燃气表上是看不出我是否欠费的,可以说我唯一知道欠费的依据就是你们的短信通知(也称为告知),计算时间也应该是接到通知之日起吧(即法律规定的知道之日起),不要搞什么你们公司的内部规定,你们的规定如果与法律相违背那也是无效的,不然的话你们都给那些欠费用户一年以后才通知,岂不是你们吃违约金就吃发财了?
还有,你们那个服务台那位接访的女士,那是什么态度?什么我们没有“请”你预充费,我们没有“请”你用我们的天燃气,如果你们不是垄断经营的话,你以为你公司还开得下去吗?就你们的态度早就关门大吉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49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通江华润燃气公司相关人员看一下相关链接文章,是不是我们也要打市长或县长热线才可以解决有关问题?

成都华润燃气公司违法收取所谓“违约金”,到底有没有人管、
http://www.mala.cn/thread-14086416-1-1.html
(出处: 麻辣社区)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权利收取“滞纳金”?
2015-06-16 05:11:00 来源: 四川在线-四川法制报
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国家机关和企业都不能在没有法律授权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或者把“违约金”当成“滞纳金”收取,一些源于计划经济的“土政策”已成为制度性顽疾。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煤气费的遭遇,引起公众质疑,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的霸王条款,已经构成对公众利益的不法侵害,滞纳金制度应尽快立法予以规范。

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共计12755.85元。“咋这么多滞纳金?是燃气费的两倍还多!”张先生感到很不理解,“滞纳金”问题引发公众热议。

有专家认为:从法理上说,像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收取滞纳金不合法,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收取滞纳金,交警部门可以对公民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只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早已过时,应予废止。

评论

滞纳金:必须具有法定性

在日常生活中,不只是燃气费有滞纳金,还有电费、水费、信用卡、社保、交通罚款、物业管理费……实际上公用事业管理领域中的这种“滞纳金”实则是平等合同主体之间约定的“违约金”,如果按照“滞纳金”收取则是违法的。

滞纳金必须具备法定性才是合法的。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如我国《立法法》规定,如果涉及公民人身财产的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全国人大立法,地方企业不得擅自“立法”。所以,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在我国,包括供气合同在内的公用事业的服务合同本来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调整,这里的滞纳金实际上是《合同法》中规定的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既然是违约金,就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而不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来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比率,则应按照当时银行的利率收取。

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滞纳金”,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有专家指出:立法取消滞纳金,代之以违约金,如果只是换个名字,“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没什么实际意义。所以,比换名字更重要的,是对滞纳金(违约金)进行规范,把它关进法制的笼子,使其不再“任性”。

链接

调查:“滞纳金”现象深层原因

在我国一些公用事业领域,经常会有“滞纳金”的发生,如《沈阳市城市燃气管理规定》中规定,“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付或拖延缴纳燃气费,按收费通知单规定日期,每超过一日加收应交燃气费1%的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也有此相关规定。

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如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对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征收滞纳金是公权力行使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主体、地位发生了变化,这些公用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然而,只有少数单位企业顺应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关的规定,在其职能范围内废除了“滞纳金”制度,明确了“滞纳金”的说法。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对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条款作的修订,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在《建设部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建设部明确表示“城市供水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与用户协商,在供水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这是国家机关对公用事业中的“滞纳金”的第一次明确否定。

法治社会,一切当依法办事,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立法禁止,大多数公用事业单位为了既得利益,仍然保留了“滞纳金”制度,这是当今“滞纳金泛滥”的主要原因。

本期作者 肖武 汪代华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在成都有一套商品房。12年到15年是租给别人的,目前由于买卖的需要,前天查询了此房屋的天然气用气情况,发现有一笔2000多元的欠费。同时也产生了897.75元的所谓违约金。  由于我本人没有住在这套房子中,因此,之前对欠费一事并不知情,华润燃气公司也没有尽到通知到本人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短信,电话通知。同时据我所知,国家早已规定,燃气收费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才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早已经变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在去年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大会审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       而成都华润燃气公司却依然打着老版的“四川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幌子(规定内容为“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将滞纳金,换汤不换药的变成了所谓“违约金”。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就应该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违约责任以及所产生的违约金额应该以合同双方订立的条件为准,并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燃气公司所依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并不合法。而在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中也并没有任何有关违约金额及比率的论述。因此,华润燃气公司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严重的损害了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的权益。2016年11月15日上午我去了位于均隆街的华润燃气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他们依然坚持他们所谓的“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是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来实施的。华润燃气公司依仗着他们的垄断地位,肆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将“滞纳金”以“违约金”来代替,巧立名目的来获得非法所得。其欠费利率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好几倍。真可谓高利贷也。



      我现在就对燃气公司提出几点疑问,请相关人员给与回答
1: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还不进行停气,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并没有欠费,从而忘记缴费,进而产生滞纳金。
2: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抄表员也明知道住宅没有人的情况下,不通过小区物业电话或者短信联系业主,结清燃气费以及滞纳金,而任由其每天产生更多的滞纳金。
3:所谓”违约金“请给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我希望通过我的小小的努力,也让更多的人认清我们的权益正在莫名的收到侵害,在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人人都应该以法律来说话,不论你是多么大的企业,都不 应该存在以打法律擦边球来蒙蔽百姓的眼睛,进而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存在。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对这种不良企业进行整治。
各位网友,经过我昨天向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上的市长信箱反应了这件事后,今天下午燃气公司的人已经跟我进行了联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并且也承诺减去我所谓全部的“违约金”共897.75元。对此,我还是比较满意他们处理问题的态度和效率。同时其余工作人员也联系了我,称想进入住宅内再次核对气表,由于我已经对燃气公司的基层人员失去了信任,加上我已经将房屋出售,没有多余钥匙在身上。于是拒绝了他的要求,但是再他再三解释下,我还是给她说了中介公司有备用钥匙。于是通过中介的备用钥匙,燃气公司的人员进入住宅内查气表发现,实际产生的气费与用气量相比足足增加了100多立方米。也就是说欠的两千二百多元的气费中有接近两百多元气费是凭空产生的。
      对于这凭空产生的两百多元气费,抄表员的解释是由于每次她来抄表都无法进入室内(因为房子一直空着),因此她就估计我每两个月用了多少气,然后算出我产生了多少气费。我知道后惊呆了。由于抄不到气表,于是万能的抄表员就开启算命模式,算出本无人居住的住宅用了多少气,我天,幸好我是经过了马克思唯物注意教育过的人好嘛,要是其他不清楚这个情况的消费者,某天突然发现自己空置的房间,居然每个月都有人使用燃气,那还不吓个半死。
      

      申明,我在这里发的所有内容都是基于事实来阐述的,坚决没有也并不想刻意抹黑甚至是诽谤任何公司和个人。相关收据,流水清单都在我这里,希望成都燃气公司,了解了这件事情后,改进自己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水平,不再让类似的事情发生在任何一个消费身上。切实的保障每一个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以自身为中心,这才是一个有良心,有责任心的大企业能持续发展进步的关键。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收取滞纳金,巧立名目换成“违约金”,你们的合同在哪里?有我们的签字吗?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华润公司的相关人员看下成都的相似案例吧: 本人在成都有一套商品房。12年到15年是租给别人的,目前由于买卖的需要,前天查询了此房屋的天然气用气情况,发现有一笔2000多元的欠费。同时也产生了897.75元的所谓违约金。  由于我本人没有住在这套房子中,因此,之前对欠费一事并不知情,华润燃气公司也没有尽到通知到本人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短信,电话通知。同时据我所知,国家早已规定,燃气收费从行政事业收费变成企业收费。滞纳金属于行政范畴,具有惩罚性和强制性,比如税务机关、交警部门等行政部门才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燃气公司与用户之间也早已经变成了平等的民事服务合同关系,在去年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提请大会审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就取消了燃气费滞纳金的规定。       而成都华润燃气公司却依然打着老版的“四川燃气管理条例”中的第四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的幌子(规定内容为“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将滞纳金,换汤不换药的变成了所谓“违约金”。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既然是“违约金”,那么就应该属于“合同法”的范畴,违约责任以及所产生的违约金额应该以合同双方订立的条件为准,并不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燃气公司所依据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并不合法。而在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中也并没有任何有关违约金额及比率的论述。因此,华润燃气公司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严重的损害了千千万万的老百姓的权益。2016年11月15日上午我去了位于均隆街的华润燃气公司进行协商。未果,他们依然坚持他们所谓的“违约金”是合法合理的,是依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来实施的。华润燃气公司依仗着他们的垄断地位,肆意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将“滞纳金”以“违约金”来代替,巧立名目的来获得非法所得。其欠费利率是银行存款利率的好几倍。真可谓高利贷也。



      我现在就对燃气公司提出几点疑问,请相关人员给与回答
1: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还不进行停气,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并没有欠费,从而忘记缴费,进而产生滞纳金。
2:为什么在欠费那么多的情况下,抄表员也明知道住宅没有人的情况下,不通过小区物业电话或者短信联系业主,结清燃气费以及滞纳金,而任由其每天产生更多的滞纳金。
3:所谓”违约金“请给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支撑。
      我希望通过我的小小的努力,也让更多的人认清我们的权益正在莫名的收到侵害,在这样一个法治国家,人人都应该以法律来说话,不论你是多么大的企业,都不 应该存在以打法律擦边球来蒙蔽百姓的眼睛,进而侵犯其权益的行为存在。希望相关部门能及时对这种不良企业进行整治。

发表于 2017-9-4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公司是不要脸的,我们交了入户费理应是燃气公司股东,应该给予分红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这个不要脸的公司真够霸王的啊,做出这么些巧立名目违法乱收费的事还稳得起哈!

发表于 2017-9-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发表于 2017-9-11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华润燃气公司的工作态度,只能说是:无语

发表于 2017-9-13 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