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燃气用户:
1、关于收取滞纳金问题,对于超过一个月未交纳燃气费用的客户,公司严格按照《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供用气合同》收取滞纳金,《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
“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自催缴之日起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对其供气。
通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6日 ”
这是你们2015年对收滞纳金的回答,那么请问,我8月7日下午6点多收到欠费短信,今天(也就是9月4日上午)去交费,时间没到一个月吧,为什么收我违约金?我是预充费用户,你们的燃气表上是看不出我是否欠费的,可以说我唯一知道欠费的依据就是你们的短信通知(也称为告知),计算时间也应该是接到通知之日起吧(即法律规定的知道之日起),不要搞什么你们公司的内部规定,你们的规定如果与法律相违背那也是无效的,不然的话你们都给那些欠费用户一年以后才通知,岂不是你们吃违约金就吃发财了?
还有,你们那个服务台那位接访的女士,那是什么态度?什么我们没有“请”你预充费,我们没有“请”你用我们的天燃气,如果你们不是垄断经营的话,你以为你公司还开得下去吗?就你们的态度早就关门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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