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新闻:超龄农民工许光芳受伤被认定为工伤
2015年3月,农民工许光芳进入四川紫竹物业公司作保洁工。2016年3月5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被医院诊断为骨断筋伤。经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许光芳的丈夫走访咨询了多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许光芳的受伤算不算工伤,得到的答案都是说,许光芳59岁,她的受伤不能算工伤,只能按劳务关系受伤处理。2016年8月15日,许光芳咨询安岳公民代理处胡代国。胡代国说,应当属于工伤,并说明了理由和法律依据。于是,许光芳特别授权委托胡代国代理,申请资阳市人社局确认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2016年10月11日,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委托安岳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四川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四川人社厅经过复议,对资阳市人社局作出资人社办【2016】8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认定许光芳的受伤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开庭审理这天,法官问许光芳,你的委托代理人胡代国为什么没有出庭应诉?许光芳回答法官:胡老师说:本案百分之百该赢,他不去出庭,可以为我许光芳节约500元左右的包车费、生活费。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紫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资阳市人社局原行政复议决定。紫竹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上诉。2017年8月16日,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为当天胡代国有三个案件需要出庭代理,上午九点就有两个。于是,胡代国安排儿子胡建代理许光芳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胡代国代理李绵玉与周世财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上诉案。当天下午,胡代国还要代理刘汉光与安岳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法庭新闻:16日9点、15点胡代国父子代理三上诉案
二审法院审理8天后即2017年8月24日作出判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就各高级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作出的具体司法解释性质的答复,其对各级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性,应予参照适用。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需具备的条件系劳动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本案的相关事实可见,第三人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当时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第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在事故发生时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对上诉人称第三人与其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的上诉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上诉人招用第三人,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20行终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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