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揭阳;举报人被一案定二罪含冤省高院受理!
申诉书
申诉人:林泰波,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白塔镇桐联村楚木南北104号,手机:15889117270。
申诉人不服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2000)揭东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揭东县人民法院(2004)揭东法刑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揭刚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揭中法刑二终字第10号。申诉人认为二份判决书,一份裁定书属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对申诉人做出有罪的判决,因此提出中诉。
申诉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请申诉
事实理由: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揭东县人民法院本案审判人员,根本没有查明挪用资金罪4个犯罪构成要件,(一)挪用资金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使用权,(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的行为,(三)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单位工作人员,(四)主观方面故意。
申诉人是白塔桐坑信用社会计员,只掌握账务没有掌握现金,现金在出纳林书贤手里,没有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利用。真正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出纳林书贤贪污,林金城作假账不用承担责任,让申诉人一人代顶罪名,林伟元无中生有,黄伟元不是申诉人的亲戚,也不是申诉人的朋友,黄伟元的贷款分社三人共同办理,从字迹证明,经过信贷员林金城审批,林书贤付款,后被大社副主任张荣周检查时才叫申诉人补签名,完善贷款手续。申诉人(2000)年任桐坑分社会计员,掌握揭东县联社徐延秋包庇出纳员林书贤的证据材料及林金城做假账证据,申诉人因不愿意代做假账,举报遭栽赃陷害,被害人林妙芝(申诉人老婆)出庭指控县公安卢何章到家里敲诈,勒索逼取代还黄伟元在桐坑分社贷款三万元,隐瞒丈夫举报事实,证人本案有关人员县联监察股长王文彬,保卫袁锡松,大社副主任张荣周,信贷员洪凯明,总会计袁恩平,《证人对林书贤隔离审查专案人员>证人向申诉人证明林书贤是主任徐延秋放走,没有证明申诉人挪用单位资金三万元,证人录音带二盒当庭交审判长陈少华本案真相大白,再审只证明原审没有提供举报人691673元,县公安证明申诉人举报1470876,85元,证明原审违法律程序,违法,违纪办案,徐延秋包庇林书贤贪污,知情小报构成共同犯罪,职务犯罪,中诉人无管理单位资金,举报得不到法律保护反却被判挪用资金罪真正不可思议,所谓申诉人于1999年4月30日冒名林伟元《后改黄伟元》从桐坑分社贷出二万兀,归自己使用,字迹证明捏造事实,案发后妻子林妙芝归还申诉人挪用资金本息,纯属栽赃陷害,县政府证明申诉人举报遭打击报复,申诉人无罪,才有退还三万元挪用资金款项,重新安排中诉人工作。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官不是不懂,收人家钱财代人消灾,申诉人没有挪用资金,申诉无门,几次上京到中南海喊冤,温总理批示,当时揭阳市代市长陈弘平如临大敌,指使公检法造假,伪造第二份(2007)揭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自诉裁定书存档诬告】认定申诉人捏造(2006)揭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自诉裁定书存档诬告]及县政府证明材料,因犯挪用资金罪,不服法院判决,进京上访诬告单位主任徐延秋,强加政治犯大帽子。
现在揭阳市大贪官市委书记陈弘平,揭东县委书记黄水利,副县长袁广通先后落马,徐延秋失去保护伞,申诉人1 7年两重冤,也应平反.金融蛀虫徐延秋也应该查办,纠正冤假错案不是政治口号。
综上所诉申诉人没有管理单位资金,会计仅记账,不愿帮贪污分子徐延秋做假账,举报徐延秋包庇林书贤贪污1470876.85反遭打击报复,申诉人曾遭单位主任徐延秋恐吓、威胁有报案,公安答复证明材料,2013年4月11日发生申诉人20岁儿子被人害死在南海,盐步立交桥下,纯属巧合吗?未见现场死因,儿子被盐步派出所移送殡仪馆,转移谋杀现场,《珠江新闻现场记者报道》,《有报省公安厅》添上一冤,而遭17年不白之冤。
恳请广东省人民法院依法严肃审理本案,对本案提请申诉,为申诉人 沉冤昭雪,申诉人感恩戴德,永世不忘。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申诉人:林泰波
恳请;全国各大媒体跟踪报道,联系电话;15889117270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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